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裴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燓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了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裴某在自己居住的南阳市风帆小区14号楼501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裴某在自己居住的南阳市风帆小区14号楼501室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程某吸食毒品一次。经查,程某系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裴某在自己居住的南阳市风帆小区14号楼501室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裴某在自己居住的南阳市风帆小区14号楼501室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程某吸食毒品一次。经查,程某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裴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裴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裴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宛龙刑初字592号。

证明:2013年1月20日,裴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故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的裴某到案经过二份。

证明: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裴某家中将裴某及另外五名吸毒人员抓获。

(4)青华分局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办案民警所出具的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程某、杨某某、裴某的尿液检测经现场检测,结果都呈甲级安非他命阳性,六人吸毒的种类为冰毒。并附有民警的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及六人系吸毒人员的尿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吸毒人员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证明裴某所容留的吸毒人员程某系未成年人。

2、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刑)鉴(毒)字(2014)372号。

……2014年12月12日,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民警在南阳市风帆小区裴某家中查获到白色晶体…所送鉴材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鉴定意见:所送鉴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证明从裴某家中搜查处毒品的犯罪事实。

3、勘察、检验笔录

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人身安全鉴材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称重笔录。

4、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证言:

2014年12月11日晚23时许,我和裴某,还有杨某某、王某某还有裴某的两个朋友在裴某居住的风帆小区14单元501房吸食毒品。公安民警查房,发现毒品和吸毒工具。2014年12月11日晚8点左右我发现北边卧室桌子上有一小包冰毒,还有吸食冰毒的工具,我就倒出了一点吸了,我吸两口后,吸的时候我叔裴某还有王某某看见了,还批评我不让我吸了,我就去煮饺子,煮饺子过程中又陆陆续续进来,他们都在裴某的卧室里,我煮好饺子端着碗出来看到穿城管衣服的那个人正在抱着葫芦吸食毒品,后来我就没有再进去了,也不知道另外几个人吸毒没有…(毒品)是星期三那天我联系杨娃儿买的,两百块钱一小包,不到一克…在他那里我买过三次冰毒,共买三包…一部分是帮我叔裴某买的,还有一部分是我自己买自己吸的…就是这个星期三的晚上,王某某来了,我和我叔裴某还有王某某在我叔裴某的卧室里一起吸,整晚断断续续的吸,也不知道吸了多少,第二天早上王某某才走的……。

证明程某在裴某住所内吸食毒品的过程及被抓获当晚看到几人吸毒的过程,另外还看到王某某于周三(2014年12月10日)晚在裴某家吸食毒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12月11日晚上九点多,我骑着摩托车到了裴某所在的风帆小区,敲门进去之后,我看裴某和一个年轻小伙子在屋里,还看见茶几的右边放着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玻璃容器里面放有一点冰毒,大约有0.1克,我就拿出火机对着玻璃容器加热,然后用嘴对着另一个吸管吸了两口,过有十分钟左右,陆续进来三个人,裴某说是他的三个朋友,我看到裴某领着这三个人到另一个屋子去商量事情了,没有注意到这几人是否吸毒。

证明王某某在裴某家中吸食毒品的过程。并叙述了有另外三个人来找裴某,自己没有注意到其余几人是否吸毒的情况。

(3)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4年12月11日晚上6点多,裴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看抵押贷款手续,晚上7点多我就步行到了裴某家,到了裴某家之后,我看到裴某和裴某的两个朋友在裴某家里,两个朋友拿着房产手续,我帮裴某看过手续后,我们四个人就坐在裴某家里东北角那间带电脑的屋子里说话,我当时看到放在电脑的桌子边上放个自制的吸毒工具,我就趁他们几个人不注意的时候,拿火机对着那个玻璃管加热,之后我就嘴对着吸了一口,吸过之后我就继续坐着和他们说话,过了半个多小时,裴某和他俩个朋友加上我四个人一起到风帆小区门口的油田烧烤吃饭,吃过饭之后裴某说他一个朋友来家里玩,就先回去了,等了会我和裴某的两个朋友又回到裴某家,我们几个人就在一起说话、玩游戏。后来警察来了….

证明杨某某在裴某家中吸食毒品的过程。

(4)证人孙某某证言:

2014年12月11日下午,我到朋友李某某家借钱,李某某说没钱,就拿着他家的房产证想到南阳借钱,我们租了辆QQ车和李某某的朋友杨小勇一起到南阳,他联系了一个人,那个人就过来了,领着我们上他家里。杨小勇是个残疾人,走路不方便,杨小勇和司机没有下车,我和李某某一起跟着那个人到他家,他家是五楼东户,那个人又联系了一个放钱的人过来商量商量,李某某问那人有东西没有,那个人说有点,就拿了一小包约0.5克,李某某刚吸了两口,那个放钱的人就来了,就让我们一起去吃饭,我们就下楼去吃饭,吃过饭后,我们四个人一起上楼,到那个人家里后,我就看见有两个人正在他家里吃饺子,我们就坐到靠北边的卧室里,那个吃饺子的年轻小孩一个人跑到南边那个卧室,还有一个吃饺子的年轻人吃过后就在北边卧室玩手机,房主坐在电脑旁边玩电脑,当时李某某吸食的冰毒工具还放在桌子上,李某某就拿起来吸了有两三口后给我,我吸了几口就放到桌子上,房主也拿起来吸了几口,后警察就开始敲门了……

证明孙某某在裴某家中同李某某、裴某等人吸食毒品的过程。

(5)证人李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