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南阳市三江宾馆206房间内,容留王某、李某及“李哥”(在逃)吸食毒品。当日下午,马某又在该宾馆201房间容留屈某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南阳市三江商务酒店206房间内,容留王某、李某及“李哥”(在逃)吸食毒品。当日下午,马某又在该酒店201房间容留屈某某吸食毒品时二人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

……我于2014年9月30日在南阳市百里奚路三江宾馆206房间容留李某、王某及王某的一个朋友吸食毒品,并于2014年9月30日下午在三江宾馆201房间容留屈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30日凌晨2点,我和王某到三江宾馆我提前开好的206房间,在房间里我给李某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冰毒,她说没有,过大约半小时她又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何处,我说在三江宾馆206房间,在这期间王某打电话给他一个朋友也让来玩,后来李某来了,到房间后她掏出“冰毒”,这时王某的朋友也到了,我们用房间自制的吸毒工具开始吸毒,在锡纸之上烧后,将烟注入装有水的矿泉水瓶中,经过滤后通过另一个管子吸食,我们四个都吸了。一直到早上我和王某出去买饭吃,后来我就出去修车了……9月30日下午5点多,我给屈某某打电话,让他来玩,我们一起出去吃饭,吃完饭后我先回来,大约晚上9点左右屈某某又回来了,我们就开始吸毒,用的工具是从206房间带过来的,吸的毒品是29号王某留给我的,我们刚开始吸了几口你们就来了……(我们)吸食的是“冰毒”。吸食的毒品一部分是李某带来的,王某的朋友带了一些。三江宾馆的房间是我以屈某某的名字开的,有206和201房间。我喊朋友们到宾馆玩是让他们来吸毒的。李某、王某,我是跟着孙东方认识的,王某的朋友是一四十多岁的男子,不知到叫啥名字,他们叫他“李哥”。

证实了被告人马某容留王某、李某、屈某某等人在自己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

……我今天凌晨在麒麟路与百里奚路北边三江快捷宾馆206房间吸毒的……(当时有)马某、有个穿黑衣服的女孩和我,还有一个我叫“李哥”的人,我们四个吸毒了,“李哥”是后来过来的,他和他的一个朋友一起过来的……因为马某之前用我的手机给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女孩打过电话,我下午两点多离开三江酒店,下午五点多的时候,这个女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梧桐酒店506房间说是有事,所以我就过去了,之后就被你们抓住了……(我们在三江宾馆)开了两个房间,206房间和201房间,马某说是他姑父开的房间……(我们吸的是)冰毒……(毒品)是穿黑衣服的女孩子带来的,马某联系的那个女孩,另外和我“李哥”一起来的男的也拿了毒品过来……就今天早上凌晨,马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找他,就吸过一次(毒品)……我对那个(穿黑衣服)女孩不熟,第一次见面,她比较高比较瘦,她带了一些毒品过来……“李哥”他朋友有三四十岁,他过来时候也带了一小袋冰毒……我走的时候马某们还没有退房,他们应该还在房间内……。

证实其在马某所开的三江宾馆206房间内与马某、李某、“李哥”吸食毒品事实经过。

(2)证人李某证言

……今天早上四五点钟我在贾梦家,马某给我打电话,马某问我有没有冰毒,并让我去三江商务酒店206房间玩,贾梦说她那有点冰毒,我一看贾梦那有连半包都不到的冰毒,之后贾梦分给我一半,另一半贾梦自己拿着……随后我就拿着贾梦给我的半包冰毒(大约就是两分)去了三江商务酒店206房间找到了马某,当时在马某房间里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就把那两分冰毒给了马某,当时房间里就有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在那吸,后来我也吸了九口,吸完大约是上午八九点的样子,我就离开了三江商务酒店……(在三江商务酒店)是马某用饮料瓶自制的吸毒工具,包括一个饮料瓶,两个吸管和锡箔纸……马某、另外那两名男子和我们四个都吸了……。

证实其在马某所开的三江宾馆206房间内与马某、王某、“李哥”吸食毒品事实经过。

(3)证人屈某某证言

……今天晚上徐晓(音)给我打电话想开个房间,我就让他用我的卡开的房间,他自己掏的钱。之后我就去了三江宾馆201房间找他,我看到房间里有一个塑料瓶上面有吸管,我问他这是啥东西?徐晓让我不要管,我好奇就吸了两口……今天晚上在三江宾馆201房间是我第一次吸食毒品……(毒品)是徐晓的,我当时去的时候就在房间里放着,我也不知道他是从那弄的……(在三江宾馆)就我和徐晓两个人吸食的……。

证实其在马某所开的三江宾馆201房间内吸食毒品的事实经过。

3、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马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及情况说明各一份

证实被告人马某2012年6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第一大队行政处罚;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召县公安局刑警大道上网追逃。经查询马某构不成累犯。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关于马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马某涉嫌盗窃行为,现马某涉嫌盗窃案我局正在侦查。

(4)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到案经过二份

证实公安民警在办理王某吸毒案件中,查获马某的犯罪事实,并在三江宾馆201房间内将马某和屈某某抓获。

(5)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

证实被马某所容留吸毒的屈某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6)三江商务酒店结账单二份

证实被告人马某用屈某某的名字(万江)在该酒店开两个房间的事实。

(7)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

证实公安机关抓获马某(被抓获时谎称自己叫徐晓)及被马某容留吸毒的屈某某、王某、李某尿液经检测呈阳性,该四人系吸毒人员。

(8)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扣押被告人马某吸毒所用工具两个塑料瓶及塑料吸管。

(9)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照片二张及扣押清单一份

证实在吸毒人员李某处查获装有毒品的塑料袋。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

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