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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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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盗窃、掩饰、隐瞒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闫某某(已判刑)窜至河南省邓州市老公安局家属院门口附近,将刘虎停放在此的绿色三星SXZ6470越野车盗走,后闫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马某。马某又以7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6500元。

2、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闫某某、栗某某、蒋某某(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老街美麒超市门口附近,将刘虎停放在此的墨绿色三菱牌越野车盗走。后马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8800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以1650元的价格购买闫某某所盗窃的一辆黄色比亚迪牌F0轿车,后以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栗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6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对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闫某某(已判刑)窜至河南省邓州市老公安局家属院门口附近,将刘虎停放在此的绿色三星SXZ6470越野车盗走,后闫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马某。马某又以7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6500元。

2、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闫某某、栗某某、蒋某某(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老街美麒超市门口附近,将刘虎停放在此的墨绿色三菱牌越野车盗走。后马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8800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以1650元的价格购买闫某某所盗窃的一辆黄色比亚迪牌F0轿车,后以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栗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6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2014年过完年没多久,具体日子我记不起来了,是一个晚上,当时闫某某给我打电话喊我跑着玩,我就开着我的白色双环车过去找他,见到闫某某后,闫某某就开着我的车把我拉到邓州,因为我对邓州不熟,只知道是一个十字路口附近,闫某某让我在那等一会,说如果一会他不回来的话,就让我一个人先走…我等了十几分钟,看闫某某没有回来,我就给闫某某联系,闫某某让我先走,我就开车回南阳了。第二天,闫某某找到我,闫某某说他昨晚在邓州偷了个车,想让我把车卖了,我一看是一辆三菱越野车,绿色的,没有牌照…最后我给闫某某5000元吧这辆车买了过来。后来这辆车我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镇平一个叫晓的人,这个叫晓的人…家是哪儿的我也不知道,他的电话时间长了我也记不住了。这个叫晓的人我也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的,这个朋友我也记不起来了……。

……2014年过完年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闫某某、栗某某、东伟四个人在南召偷过一辆三菱越野车…当天晚上,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去偷一辆车,我当时和栗某某在一起,东伟和闫某某在一起,于是我们四个人开着我的白色双环车去了南召准备偷车。在南召,不在县城,具体是哪儿我不知道,闫某某看到一个超市门口停一辆三菱越野车,闫某某让我们在车上等着他去偷车,闫某某拿着别字下了车,把车别开了,之后闫某某开着那辆三菱车,我开着我的双环车拉着栗某某、东伟往南阳走。车开回来之后,闫某某让我找个人把车卖了。我最后联系了一个镇平高丘的人,把车以8000元价格卖给高丘的那个人…也是通过上次那个人联系的高丘这个人,这个中间人我忘记叫什么了…(车)是黑色或者绿色的三菱越野车,车牌照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有车牌…(卖车的钱)我本打算给闫某某的,结果听说他们三人都被公安上抓了,这些钱就一直在我这……。

……2014年具体日子记不起来了,有一天晚上,我去找闫某某,我看到闫某某家门口有一辆绿色比亚迪F0,闫某某说你要卖给你吧,我就以1650元的价格把车买走了,其中650元钱是从邓州偷的车的修车钱我帮他付了,我又给闫某某1000元现金。后来,这辆车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栗某某,栗某某买这辆车时我直接告诉他这辆车是偷的…(该车)是一辆绿色的,我买的时候没有车牌……。

证明其实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过程。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虎(男,39岁,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86号)陈述

……我的车牌号为豫R01056的小型越野客车被盗了…2014年2月19日22时左右我把车停在邓州市老公安局家属院门口,2014年2月20日上午9时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我的车为绿色的小型越野客车……三星SXZ6470越野车,这种车外观看起来和三菱吉普越野车很像,根本没什么区别,只是前面标志不同,我这辆车我买回来后,前面的标志后来在行驶过程中掉了,我就找了个三菱的标志粘了上去。外人看起来我这辆车和三菱吉普一模一样……。

证明其车辆丢失的时间及车辆特征。

(2)被害人刘虎(男,51岁,住南召县城关镇星光量贩楼上)陈述

……我来报案的,我的三菱汽车丢了…我的三菱吉普车是去年夏天的时候,借给南河店镇的吉明春了,平时让他开着,不开时就停在南河店老街美琪超市门口…我们看了超市监控,发现在2月26日的早上三点多钟,有人过去把车开走了,这辆车是那天被盗的,监控上也看不清那个人是谁…车是全美版的自动挡车…是在美琪超市的门口北侧停的…这辆车如果不用遥控打开,只用钥匙的话,每开走二三百米就会自动熄火,需要继续打火才能走,并且车里的油最多能跑个二三十公里……。

证明其车辆被盗的时间及车辆特征,叙述了自己车辆的燃油只能跑个二三十公里,且没遥控器的话开一段就会熄火,这些情况与马某及其同案犯供述相一致。

(3)被害人陈瑜(女,35岁,住南阳市白河大道新大地小区)陈述

……2014年3月2日晚上八点钟,我将车停在自家门口附近,今天早上八点多钟发现车被盗了……(被盗车是)比亚迪F0,车辆型号QCJ7100L2,车型颜色是巴西黄,车牌号是豫RR5600……。

证明其车辆被盗时间及特征。

3、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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