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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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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瑞端,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志林,男。 辩护人宋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瑞端,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志林,男。

辩护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瑞端、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志林、辩护人宋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12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汉治化工厂”西边,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瑞端因琐事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高瑞端被高某某用刀砍伤头部、手部。经鉴定,高瑞端伤情系轻伤。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的致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4689.66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3889.66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行为起因是家庭纠纷,是为孝道而引起的正能量行为;3、其有自首情节,案发时主动报案,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4、被告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12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汉治化工厂”西边,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瑞端因琐事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高瑞端被高某某用刀砍伤头部、手部。2014年6月5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高瑞端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抓获。

被害人高瑞端被被告人高某某致伤后在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自2014年5月24日入院,于2014年6月23日出院,在医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4689.66元,另在该院花费治疗费380元,2014年5月29日在南阳市骨科医院花费检查、放射、治疗费378元。住院期间一人在医院护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2014年5月24日中午,我从化工厂院内出来看见高瑞端从老公路西边一个人骑电动车过来,我就想找他劝他别再跟父母生气,他把电车往路边一扔,上来就朝我的头上打,我也用拳头朝他乱打,我俩在撕打过程中沿公路相互追打对方,后来高瑞端把我摁倒在地,突然有一人拿刀朝我头砍过来,我头一扭,刀横着砍到我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上,我看见砍我的人是郑某某,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光用拳头打高瑞端的脖子和头了,他的伤我不清楚是怎么造成的,我们撕打时高瑞端手里没拿东西……我对我自己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

证实2014年5月24日中午其与高瑞端发生撕打的事实及原因。

2、被害人高瑞端的陈述

……2014年5月24日中午,我骑电动车从青华街回家,在我妈的供销点门口,我兄弟高某某不知怎么把我和电车都弄倒了,我爬起来就往西边跑,高某某就在后边追,他从后面在我背上戳了一刀,我就摔倒在地,高某某就拿刀在我头上乱砍,我用手抱住头,高某某又在我左手上砍了一刀,后来不知怎么回事我们都倒在地上撕抓。我媳妇郑某某从东边赶来,我们一起把高某某的刀子夺下,我媳妇就把刀拿到我家,报警了……我看到高某某又从我妈的小卖部里拿出一把菜刀去追我媳妇,我媳妇把门锁住他进不去,就又回来找我,我看他又拿把菜刀回来,就在工地围墙那里拿了一根一米多的棍子,我说你再来我就用棍子夯你,他也没上来,就在路边捡了块砖头朝我扔过来,砖头砸着了我脖子,后来我妈过来把他拉开,我就骑着我的电车往派出所跑,跑到南邓公路上时,警车过来,把我送卫生院了……高某某拿的杀猪刀有一尺多长,后来的是黑色的菜刀,当天高某某穿的上衣袖子是浅的,衣身是浅色底上有黑点的。我穿了件浅蓝色的上衣。

证实其在2014年5月24日中午被被告人高某某持刀砍伤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高瑞端是高某某的亲哥,2014年5月24日12时许,我正在家干活,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像是电动车摔倒了,我就出去看到高瑞端的电车在派出所北边工地门口小卖部前的路上倒着,高某某拿一把杀猪刀,沿公路往西追高瑞端,高瑞端摔倒在地,高某某就用刀朝高瑞端乱砍,我赶紧过去,用双手掰着高某某的手夺过了刀,并回到家中找手机打110,这时高某某又进到我家院子中,我家院门没锁,他手拿一把菜刀,我赶紧把堂屋门关住,我听到有跺门声,后来我就打了110,把刀交给了民警……

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持刀砍伤高瑞端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高瑞端、高某某都是我的儿子,2014年5月24日12时许,我看见我开的小卖部前有人在撕打,过去一看是高瑞端夫妻和高某某在撕打,高某某左手都是血,高瑞端头上都是血,我去时他们都已受伤了。郑某某没伤……

证实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瑞端发生撕打二人均受伤的事实。

(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

……高瑞端、高某某都是我的儿子,我听我妻子说两人2014年5月24日12时许在小卖部前打架了,高某某左手都是血,高瑞端头上都是血……

间接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高瑞端发生撕打二人均受伤的事实。

(4)证人袁泽让的证言

……2014年5月24日12时许,在工地大门西边小卖部前小卖部老板家老二和一个从西边骑电动车过来的人,后来听说是小卖部老板家老大打架了,二人一前一后往西跑了,就听见有人说砍人了,我看见两人都在地上倒着撕打。老大媳妇手里拿着块砖过来,又把砖扔了,一会就走了,我眼不好,没看见他们手里拿没拿东西……

证实2014年5月24日12时许高某某与高瑞端发生撕打及郑某某手里拿砖到场又将砖扔掉的事实。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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