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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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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二人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将购买的沙子、石子、水泥等原料堆至209省道梁庄乡荒庄村东路口北20米处,致使梁庄乡梁庄村村民曾留锁骑摩托车路过时,轧上料堆后摔倒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王某乙为逃避责任将现场混合料堆清理,后电话通知村干部其村东头有一人死在路上。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王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宣读了证人张某甲、王某丙、张某乙证言,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事后为逃避责任,没有救助被害人,且破坏现场,企图毁灭证据,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将购买的沙子、石子、水泥等原料堆放在209省道本村东路口北20米处,致使本乡梁庄村村民曾留锁骑摩托车路过时轧上料堆摔倒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王某乙为逃避责任,将现场混合料堆清理后,电话通知其村村干部称村东有一人死在路上。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王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自己和王某乙准备在村北地路西开个收购门市,需要安装地磅,2014年12月4日下午2点左右自己和王某乙到霸王集村卖沙子水泥石子的地方买了140元水泥和180元沙子、300元石子,并让卖家开车送来卸到209省道的路面上,自己和王某乙及他妻子将沙子、水泥、石子掺合在一起。天刚要黑时,自己正和王某乙的妻子推一车拌好的混和料往西侧场子里卸料,王某乙留在石子堆旁,自己听到路上“咣当”一声响,往东看没有发现过往车辆。这时王某乙跑过来说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上到沙堆上摔倒了,自己和他商量后决定尽快将没有用完的混合料清理干净,并决定联系卖料那个叫“才”的人用他的小装载机铲车。后来路过现场自己见到一个人头冲路边趴着,头部出了一片血,一辆摩托车在路边斜坡倒着,没敢到跟前细看。后来自己和王某乙找到卖料的“才”,让他用铲车帮忙将路上的石料铲干净后,王某乙给本村干部支书王志清打电话说村东头碰住人了,两人就各自回家了。发生事故时大概是17时30分左右,在路上拌混合料是自己让卖沙子的“才”卸在场子口处公路上的,王某乙知道也没有制止。二人在路口施工的水泥北侧有6、7米远处横着放置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上面装了水桶。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明自己和王某甲准备在本村东路口往北209省道西侧开一个收购门市,正在安一个地磅,2014年12月4日下午5点多钟,二人在南边霸王集村买了620元的建材,让卖家卸在场子路口209省道路边,到天快黑时自己媳妇和王某甲推一辆小推车混合料往西面场子去了,自己在路边继续用铁筢子耧石子,这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过来,撞在沙堆上向南摔了出去,摩托车摔在了西侧路边沟内半坡上,那个人摔在沙堆南边公路上,头冲着西侧路边方向横躺着。自己就跑到场子里和王某甲商量说把石子清理掉,后二人找到卖沙子的人,用他的小铲车帮忙把路边的料堆铲完,后自己给村干部王某丙打电话说村东面路口碰死了一个人,他说报案吧,自己就和王某甲各自回家了。从这辆摩托车发生事故到自己和村干部打电话有一个小时左右。骑摩托车的是一个人,现在知道是个男的,他摔伤后自己没有过去看他,不知道他什么部位受伤了,他摔倒时两个方向都没有机动车经过。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13时多,荒庄村的王某甲和另外一个人开了辆白色轿车,到自己的建材门市买了10袋水泥、1方多沙子、2方多石子,并让自己送到卸在他们村北路西一片空地的场子口处的公路上。下午18时左右王某甲和另外那个人来找自己,说公路上他们沙子跟前出事了,让自己赶快开铲车去把路面的沙子清理干净,自己问他们是他们的事吗,他俩说不粘他们的事,自己就开着铲车去了。快到他们村东往北路西场子口时,发现南边不远处有一个人在路上头朝西趴着,趴着的人往北有摩托车碎片,有一辆摩托车在路西侧半坡沿上倒着,车灯还是一闪一闪的,自己从这个人东侧绕了过去,后帮王某甲他们将路面上的干石子和拌好的混合料铲走清理干净就走了。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在本村东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自己打电话向派出所报的警,自己是接到本村村民王某乙的电话说村东头公路上死了个人才知道的,报警后自己就去现场了。在现场自己见到村口往北20多米处,头朝偏西北,脸朝下趴在公路上有个人,头部有一大片血,在这个人往北一点路半坡沿有辆摩托车。王某乙打电话时估计有19时多,他只说在路上死了一个人,别的什么也没有说。自己不知道这个人是怎么死的。

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那天,自己丈夫王某乙和邻居王某甲商量在村东面路口往北20米209省道西侧开一个收购场子,需要安装一个地磅。下午13时多钟去霸王集村买了沙子、水泥、石子,后来王某乙打电话让自己去东面拌料,自己走到东面209省道场子口处见到他两个正在拌料,5点多快6点时,自己和王某甲正推着一车拌好的料往场子里去,听到在路上用铁耙耧料的王某乙喊:“出事啦”,王某甲就往东面路口跑了过去,一会儿他俩往南面走啦,自己到东面场子口跟前见到拌好的料堆南面,一个人在路上躺着还是趴着,自己没敢往跟前去看。后来一个过路的不认识的老年人看了说这个人已经没气了,自己就回家做饭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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