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范刑初字第00148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章留,男,1980年11月0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6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章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0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章留以被害人罗XX等人为范县联通公司焊接通信光缆时占用、破坏了其家的地为由,用脚将施工用的光纤熔接机踢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275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协议书,收据,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指控陈章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章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0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章留以被害人罗XX等人为范县联通公司焊接通信光缆时占用、破坏了其家的耕地为由,用脚将施工用的光纤熔接机踢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275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章留赔偿罗XX被损坏物品损失38000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陈章留户籍证明及罗XX对陈章留的辨认笔录,破案经过,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范县分公司证明,收据,物证照片,协议书,证人赵XX、李XX、陈XX、冯XX证言,被害人罗XX陈述,被告人陈章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章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章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章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骞 审 判 员 石宝文 人民陪审员 吴香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甫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