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靳某某、申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桥盟村西北角王一某(另案处理)的鸡场内盗挖古墓。挖出青铜鼎三个,文物未追回。该地点位于淇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桥盟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靳某某、申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桥盟村西北角王一某(另案处理)的鸡场内盗挖古墓。挖出青铜鼎三个,文物未追回。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现场属于淇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桥盟古墓群的保护范围之内。王一某养鸡场等处被盗墓葬为周代墓葬,数量在5座以上。这些被古盗墓葬对研究淇县的历史及古代墓葬的形制、类型及其考古学文化面貌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7月份,赵某某让我去淇县桥盟村的一个鸡场内挖古墓。我和赵某某、凤涛、老申、靳法、老王开始在鸡场里面西北角的一栋鸡舍内挖,赵某某、凤涛、老申在下面挖土,我负责在上面倒土,靳法和老王不干活。我们干了四五天后,在下面挖出三个铜鼎和一个烟盒大小的铜器,三个铜鼎被靳法拿走了,烟盒大小的铜器已经腐烂完了。 2.同案人王一某供述:2012年阴历六月份,靳某某找我一起合作挖古墓葬,挖出来的东西他请的人占一半,他和我占一半。之后,我们就开始在我家鸡场东边的育雏室内挖,有申某某,还有四个许昌的人。他们白天干活儿,晚上休息,我在上面给他们做饭并负责望风。干了几天后,靳某某说许昌的那几个人不行,重新找人干。后来申某某说许昌的那几个人挖出来东西了,但没有看清是什么东西。靳某某让许昌的那几个人走后有两天,又领来5个许昌人,他们干了八九天后也不干了。 3.同案人靳某某供述:我来投案。2012春天,袁玉富找我说想去桥盟村挖古墓,他投资让我出面干。我找到王一某说想在他的鸡场干,挖出来文物卖了钱他占一半,我们占一半,他同意了。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袁玉富把我、申某某以及他找的五个洛阳人送到王一某鸡场就走了,我们在王一某鸡场东屋内靠东北角的位置往下挖洞,干了几天后,洛阳这些人说下面没有东西就不干了。后来我就联系禹州的赵小星来挖墓,赵小星领着王某某、洪涛和申某某还是趁着上次挖的那个洞挖,干了四五天后,他们挖出来两个完整的鼎和一个坏鼎。停了两三天,赵小星才给我打电话说挖出东西了让我把东西拿走,我骑摩托车到王一某鸡场把三个鼎拿走了。第二天上午,袁玉富去我家找我把那三个鼎拿走了,下午他说联系好买家了让我往他家去,申某某、还有两个买家也在,那两个买家出了四万元钱将三个鼎买走了。袁玉富分给我一万元,后来申某某说袁玉富给了他五六千元。袁玉富是“支锅”的老板,他给了我3000元钱启动资金;王一某是主家,负责看人、做饭;我来回跑腿买烟和吃的;申某某和禹州的、洛阳的人在下面干活。 4.同案人申某某供述:2012年阴历六七月份,袁玉富和靳某某找我让我去桥盟村挖古墓。我和靳某某、王冠涛、洪涛、小星一起到王一某的鸡场,王一某将我们领到东屋,屋中间偏东的位置向下有一个四五米深的洞,我们就直接下去干了。靳某某让我看着王冠涛、洪涛、小星,他们三人负责挖,王一某负责做饭。干了四五天,挖出一个直径有20公分,一尺多高的铜鼎,让靳某某拿走了。我们去靳某某家商量卖铜鼎的事,靳某某拿出来的鼎比挖出来的小,我和靳某某就让王冠涛、洪涛、小星说那个大铜鼎的事,洪涛承认那个铜鼎已经弄走了,后来洪涛跑了。我和靳某某把王冠涛、小星拉到靳某某家,后来王冠涛、小星也跑了。靳某某通过袁玉富给了我100元。 5.同案人袁玉富供述:2012年6月份,靳某某借我1000元钱,后来我给他要钱,他说在桥盟村盗墓,让我给他找个人,我就介绍了申某某,靳某某让我也干,我说不干,他们就把我送回去了。我听靳某某说他们在王一某家干的。 6.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明申某某、靳某某分别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与其盗掘古墓葬的王某某。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王一某鸡场被盗古墓葬现场情况。 8.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王一某作案工具泥袋、铁桶、短把铁锹、自制铁把角斗、自制长改锥的情况。 9.同案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陈海甫、张来祥、钟玉普、申某某分别指认盗掘古墓葬现场的情况。 10.淇县人民政府淇政字(1985)69号文件:证明淇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9月1日公布桥盟古墓群为县级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11.鹤壁市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资料:证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桥盟古墓群的情况。 12.淇县文物管理所证明:证明桥盟古墓群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为北至桥盟河,南至化工厂后院墙,东临京广铁路,西至桥盟村小学校向西1500米;王一某的鸡场在桥盟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王一某鸡场、贾燕光猪场的盗掘地点为西周至汉代的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研究价值。 13.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现场位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桥盟村西北角王一某养鸡场、贾燕光养猪场、苏根红养鸡场内,属于淇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桥盟古墓群的保护范围之内。王一某养鸡场、贾燕光养猪场、苏根红养鸡场等处被盗墓葬为周代墓葬,数量在5座以上。这些被古盗墓葬对研究淇县的历史及古代墓葬的形制、类型及其考古学文化面貌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4.河南省文物局豫文物安(2011)10号文件:证明河南省文物局调整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5.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6.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