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某丁,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审被告人刘文兵之妻。
原审被告人刘文兵,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辩护人张俊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兵犯受贿罪一案,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文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濮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华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文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文兵之妻张某丁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又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7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辉、尹东学、程元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文兵及其辩护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一)2010年5月,被告人刘文兵任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全面工作。2010年10月,濮阳欣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拓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濮阳县解放道北段濮阳市规划的林地内违法建设住宅楼。被告人刘文兵带领濮阳县住建局下属单位濮阳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濮阳县城建大队)工作人员对该工地进行查处,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接受处理。欣拓公司为了能够边施工边办手续,并让刘文兵帮忙办理施工手续,安排工程部负责人朱某某于2010年11月6日从公司财务支取现金10万元,朱某某用塑料袋装着,上面覆盖四条中华烟,送到濮阳市油田职工医院刘文兵的病房,并说明来意。朱某某走后,刘文兵发现10万元现金即安排其妻张某丁将该10万元放回家中;2010年11月16日,濮阳县城建大队对朱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罚款246.6万元,并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欣拓公司收到告知书后,认为罚款金额太高,决定再送给刘文兵10万元。2010年11月18日傍晚,朱某某将从公司财务支取的10万元装进一个袋子,上面覆盖四付中药送到濮阳市中房锦绣花园刘文兵家中,并提出能否少罚款、边施工边办手续、帮忙办理施工手续。被告人刘文兵将该10万元交其妻子保管,据为己有。期间,朱某某也向濮阳县城建大队反映能否少罚款,并表示配合执法。11月20日左右,濮阳县城建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就罚款一事向被告人刘文兵汇报,刘文兵同意去掉246.6万元中“无质检手续”一项罚款30万元,降低罚款比例按6%进行处罚。李某某即安排王某某按6%计算罚款后,向朱某某送达了与原246.6万元罚款告知书文号相同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变更为欣拓公司,决定对欣拓公司罚款161.4万元,同时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落款时间提前到2010年11月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提前到2010年11月10日。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文兵得知濮阳市有关部门决定查处欣拓公司违法建设一事,当晚让其妻张某丁将20万元准备好退款,次日上午安排其司机张某甲与张某丁联系退款事宜,张某甲于12月9日将20万元退还朱某某之妻程某某。案发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款扣押。
另查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文兵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接受联合调查组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收受2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文兵供述:证实其任濮阳县住建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局里的全面工作,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机关单位的财务报销必须经其签字,同时还领导住建局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装饰办、墙改办、城建大队。2010年10月10日左右,刘文兵与濮阳县城建大队大队长李某某等人查处濮阳县老城液化气站和塑料厂的违规建设,该地按照市里规划是林地,施工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刘文兵与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涉,城建大队给他们开具了停工通知。大概11月初,刘文兵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期间,自称欣拓公司投资方的负责人带礼品到医院,向刘文兵提出能否一边施工一边办理手续,被刘文兵拒绝。11月8日左右某日傍晚,欣拓公司的朱某某到医院送给刘文兵现金10万元,刘文兵让其妻张某丁将10万元放回家中。2010年11月18日傍晚,朱某某又到刘文兵家中送现金10万元,刘文兵将钱交其妻子保管。刘文兵认为朱某某送20万元是想让其在濮阳液化气站违法建设一事上给予照顾,第一次送10万元钱,一是想让其帮忙边施工边办手续,二是咨询规划证的办理;第二次送10万元钱,一是想边施工边办手续,二是行政处罚的数额太高,想让其帮忙减少些,三是看其能否帮忙办理规划证。刘文兵在边施工边办手续这件事上,始终没有明确答复,也没有给下面的人打过招呼,在行政罚款的数额上给予了一定帮助。11月20几号,李某某在刘文兵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说欣拓公司施工方嫌罚款的数额高,并说第一次给欣拓公司下达的处罚告知书中有质检手续一项罚款30万元,这次看能不能不处罚,还说市里城建支队也要下手查,若县里能把罚款罚到手,市里面就罚不成了。刘文兵让李某某计算一下罚多少能把罚款罚到手,李某某说一百多万欣拓公司大约能交,不超出规定最少得罚一百五、六十万元。刘文兵同意把无质检手续一项30万元的罚款去掉,最后的罚款数额是由李某某计算,刘文兵同意的。罚款减少与收受20万元有一定的关系,收人钱财,给人办事。12月4日下午,李某某到刘文兵办公室汇报说中午市监察支队的人打电话,说市里要查处县液化气站工地的事,刘文兵得知此事即想把钱退给朱某某。2010年12月5日上班时,刘文兵给张某甲说液化气站工地(欣拓公司)送给他20万元,现市里介入此事,让张某甲与其妻联系把钱退给朱某某。12月9日,张某甲将20万元退给了朱某某的妻子。刘文兵收到钱后,心里有占有20万元的想法,朱某某让其在县液化气站违法建设一事上帮忙,刘文兵认为在这件事上可以给予帮助,如果能帮上忙,就不退给他了,后来看气候、形势不一样了,市里对液化气站违法建设一事比较关注,查处的力度越来越大,以后帮不上忙了,在这种情况下,才安排退钱。收钱的事刘文兵没有给组织或单位的其他人汇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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