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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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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曲远爆炸、放火、非法持有枪支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濮中法刑申字第00003号 程曲远: 你因自己犯爆炸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本院(200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裁判认定你犯爆炸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为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濮中法刑申字第00003号

程曲远:

你因自己犯爆炸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不服本院(200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裁判认定你犯爆炸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你犯爆炸罪的事实,有同案犯程香林、周建国、于留柱的供述,证人乔某某、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认定你犯放火罪的事实,有你和同案犯周建国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认定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有同案犯韩记要、周建国、周建伟的供述,证人舒某某、宋某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裁判认定你犯爆炸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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