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濮中法刑申字第00001号
王智祥:
你因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王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同案犯柴跃男、赵信友的供述、证人段某某证言与柴跃男的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涛指使柴跃男联系赵信友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并为二人指示刘某某行走路线,事后出钱帮助赵信友出逃的犯罪事实,王涛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王涛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有同案犯柴跃男、赵信友的供述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何某等的证言,能够证实王涛采用与医务人员发生冲突、伙同他人砸车、指使他人殴打刘某某等暴力威胁手段,迫使油田总医院增加使用其供应的药品,王涛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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