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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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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生等人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桂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磁县岳城镇柿园村三组283号。2006年9月14日因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一终字第00003号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桂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磁县岳城镇柿园村三组283号。200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全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大名县束馆镇西何家村1组51号。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项军、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金峰,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5组5号。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大名县北峰乡和固村5组5号。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桂生、何全强、潘金峰犯抢劫罪,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东学、胡善民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11日,由被告人黄桂生提议,四被告人预谋盗窃。次日零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牌号为冀D5K052黑色现代轿车搭载黄桂生、何全强、潘金峰至南乐县元村镇“恒发超市”,何全强用T型锥将超市的卷帘门撬开,其随后与黄桂生、潘金峰蒙面,分别持砍刀、手电进入超市,从超市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8条香烟。在盗窃过程中,被在超市内侧房间居住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现,黄桂生等人为逃离现场将超市内的物品投向被害人,后在超市门口坐上潘某某驾驶的轿车逃离,所得赃款被均分。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条香烟价值1870元。2014年4月29日,黄桂生、何全强、潘金峰到南乐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3日,四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何某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何某某陈述:我在南乐县元村镇安济公路旁边的家中经营恒发超市,平时和妻子吃住在超市。2013年12月11日晚23时许,超市关门后,将电动三轮车放在超市内侧门口后就在房间休息了。次日零时许,我听到电动三轮车的防盗器响了,喊醒妻子后自己持一根两米左右的木棍朝卖场走去,走到卧室和卖场的门口时,看见卖场里有两个人,那两个人也发现了我,其中一个就用手电照我的眼,并拿起罐头不停地向我投掷,不让我出去。当我看到那两个人向外跑时就追,他们又从门外朝我投了一个罐头瓶,但没有砸中。追到超市外面,我看见三个人坐进一辆小轿车沿大林线跑了。回到超市后,我发现存放现金的抽屉和8条香烟被盗了,抽屉里面有5000余元现金,香烟价值1874元。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和丈夫何某某在南乐县元村镇临街经营恒发超市。2013年12月11日晚23时许,超市关门后,就在房间休息了,次日零时许,何某某喊醒我说有人进超市了。随后他就拿了一根木棍出去了,我就打电话报警,还听见玻璃瓶碎的声音。打过电话后,我出来没有发现人,查看后发现放现金的抽屉被盗走了,里面有5000余元现金及其他物品,另外还有价值2000元左右的十多条香烟被盗了。

3、被告人黄桂生供述:2013年冬的一天傍晚,我和何全强在饭店喝酒时,何全强给他的两个表兄潘某某、潘金峰打了电话,不久,二人开一辆黑色的现代小轿车来到了饭店。在吃饭过程中我提出盗窃超市,三人同意后由潘某某开车寻找目标。当经过南乐县元村镇时,发现安济公路路西有一家超市,我便提议盗窃该超市,由何全强撬开超市的卷闸门,我与潘金峰蒙面后手持砍刀、手电和何全强进入超市,由潘某某在车内望风。何全强将超市内放现金的抽屉端到车内,然后又拿了几条香烟,此时被超市的老板发现,我拿起超市柜台的罐头和饮料朝地上砸了几下便逃离现场。共盗窃8条香烟和1000余元现金,四人平分了。

4、被告人何全强供述:我撬开超市卷闸门的时候是蒙面的,拿着手电进入超市。其余供述与黄桂生的供述基本一致。

5、被告人潘金峰供述:2013年年底,我在邯郸市代办驾驶证,妻子在邯郸市务工,在邯郸市丛台区租房居住。当天进入超市时我拿了一把西瓜刀和手电,被发现后拿起超市柜台上的罐头和饮料朝地上砸了几下。其余供述与黄桂生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潘某某供述:案发时我在车内望风,车没有熄火,被发现后就驾车逃离了现场。其余供述和黄桂生的供述基本一致。

7、恒发超市监控录像及被告人辨认经过证明:2013年12月12日0时31分41秒,四被告人驾车到达恒发超市门外,后何全强蒙面将恒发超市卷闸门撬开,黄桂生、潘金峰手持砍刀、手电进入超市把守通往住室的走廊,何全强将超市收银台的抽屉端走,返回后将柜台内的6条香烟递给潘金峰,自己拿起2条。此时,黄桂生开始抄起柜台的物品不断砸向走廊方向,潘金峰随后也开始用柜台的物品向走廊方向投掷,何全强抓起收银台旁边的圆凳准备投掷时,因前方有黄桂生、潘金峰,致其无法投掷,后将圆凳放在门口处逃离,潘金峰、黄桂生接着逃离,9秒钟后被害人何某某手持木棍从走廊内追出。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恒发超市经营区域与被害人卧室在同一房屋内,二者相邻且有走廊连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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