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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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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二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运彩,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彦军,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运彩,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献委,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彦超,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运彩、李献委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运彩、辩护人董彦军、被告人李献委、辩护人高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献委、程运彩夫妇明知程某庚、刘某乙用其家院子非法制造双响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家的院子提供给其二人使用。2014年5月30日20时许,程某庚、刘某乙在制作双响炮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程某庚、刘某乙被炸死。2014年5月31日濮阳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在李献委家堂屋东侧发现9千克硫磺,4.75千克黑火药。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运彩、李献委,宣读了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刘某甲、程某戊、程某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销毁证明、濮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户部寨镇大李庄村委会证明、案发证明、投案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运彩、李献委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运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程运彩辩护人辩护认为烟花爆竹及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均不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程运彩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程运彩提供场所的行为与被害人程某庚、刘某乙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程运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程运彩从中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使用时间较短,且被告人程运彩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李献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未直接参与制造爆炸物,只是为程某庚、刘某乙制造爆炸物提供了场所,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李献委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献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且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献伟家发现、销毁的剩余原料的成分及数量与补充侦查的鉴定结论存在多处矛盾,不能认定在李献委家发现、销售的原料的成分及数量;被告人李献委系初犯,在案发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程运彩、李献委明知程某庚、刘某乙为非法制造双响炮而在其家院子内配制火药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家的院子提供给程某庚、刘某乙使用。2014年5月30日20时许,程某庚、刘某乙在制作双响炮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程某庚、刘某乙被炸死。经检验,爆炸现场炸坑残留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未检出氯酸根离子。

另查明: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程运彩、李献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程运彩供述:证实我家住在村最东头,再向东就没人居住了,东边是个大坑。大概一个多月前,我弟弟程某庚到我家对我说他在家里出不去,想在我家造些炮挣点钱,我不让他造,他说这不容易爆炸,我觉得是自己的亲兄弟提出来了,没办法就同意了。我丈夫李献委也不同意程某庚在我家制造炮药,因为这事李献委跟我吵了好几次。半个多月的一天,程某庚开着面包车拉着用编织袋装的白色、黄色、灰色的粉面到我家,程某庚把这些配药的原料放在了我家堂屋东侧的石棉瓦棚子下边,然后他就开始配药制造两响炮。每次制造完两响炮后,程某庚就把炮拉走了,用不完的原料就放在了石棉瓦棚子下边。5月30日19时左右,程某庚和他媳妇刘某乙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我家准备造炮,当时我们已经吃过饭了,程某庚、刘某乙和我说了一会话,我收拾了一下家里,就和李献委一起出去到我村西边路上转着玩,我儿子和他奶奶去户部寨看人家跳舞了。我们走的时候刘某乙在我家堂屋玩电脑,程某庚在我家堂屋东侧的石棉瓦棚子下准备配药。过了没多长时间,我听到嘭的一声,连响了两声,过了一会儿,李道京给李献委打电话说我家出事了,还问我家里还有人吗,李献委说孩子的舅舅和妗子在家呢,然后我和李献委就赶快往家里赶。走到我家之后,我院子里有好多人正在扒程某庚,程某庚被砸在院子东头的墙下边了,刘某乙在我家大门里边西北角的位置。后来120救护来把程某庚和刘某乙拉到油田职工医院抢救了,但都没有抢救过来。程某庚用硫磺还有其他原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掺在一起就行了,我见程某庚把黄色、白色、灰色粉末用称称好后掺在一起,再倒在箩里筛出来,然后再装进炮筒里,装上引线把炮筒口封住就造好了,每次制造一、二十袋,每袋装四盘或者五盘,每盘五十个左右,程某庚把造好的炮送到小寨黄梅娇家里。我和李献委没有要他们一分钱。

2、被告人李献委供述:证实大概十多天前的一天晚上,我回到家看到我家很脏,就问我媳妇程运彩家里怎么那么脏,程运彩说程某庚和他媳妇书霞在这弄了点炮,我说你们不害怕,我还害怕呢,别让他在这造了,后来因为这事我还跟程运彩打了一架,但是程某庚也继续在我家造炮了。天不热的时候是白天造,现在天热了,都是晚上造,在我家一共造了有七、八回。5月30日晚上8时左右,程某庚和书霞骑着电动三轮车去我家了,他们去了以后我和程运彩出去玩了,我孩子让我母亲带走了。我和程运彩快走到村西头公路上时,我听见了轰的一声,过了一会儿,李道京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出事了,我和程运彩就赶紧回家了。到我家后我看到程某庚在我家墙西边头朝南趴着,还有呼吸,但是喊他没有意识,书霞在我家空调下边头朝南偏东躺着,我就赶紧从屋里拿出来被子给程某庚兜着。后来120车来了以后,邻居帮着把他们俩个抬到车上,直接去了濮阳市职工医院,到职工医院送到抢救室,经过简单处理,书霞已经死亡了,我就看着程某庚,后来我接了程某甲的电话,我就走了。因为害怕我就离开了医院,绕道职工医院北门,在附近一个搞工程的院子一直待到现在。程某庚造炮时我和程运彩没有帮忙造炮,有时候程某庚在我家吃饭,炮造好后,程某庚用他的面包车就拉走了,我没有帮程某庚拉过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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