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洪臣,又名小雨,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洪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洪臣及辩护人许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何洪臣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濮阳县郎中乡超限站南50米处时,将在道路东侧修换轮胎的张某某撞倒,事故致使轿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洪臣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洪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申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乔某某证言,出示了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濮阳县报警中心接处警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洪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洪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许庆丰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何洪臣系投案,供述了肇事逃逸的事实经过,构成自首;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又同意赔偿,请求对被告人何洪臣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何洪臣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濮阳县郎中乡超限站南50米处时,将在道路东侧修换轮胎的张某某撞倒,事故致使轿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洪臣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洪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洪臣到办案机关投案,未如实供述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自愿和解,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何洪臣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洪臣侦查阶段供述:平时大家都叫我小雨,我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来投案。2014年10月20日左右,晚上11点多,我开车从东明县送申某某到濮阳郎中乡,在106国道东明黄河桥北约5里地左右,大雾天我没看清是什么地方,我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撞了什么东西我不知道,车的前大灯、叶子板坏了。事故发生第二天就修好了。事故当晚,我没有喝酒。那天申某某开大客车到东明下车时崴住脚了,他就给老板乔某某打电话,乔某某让我开车到东明县城找地方给他看看脚,我们到东明县医院拍片子的医生不在,申某某就让我把他送到黄河桥北,当时申某某在车的副驾驶位上。我开车到黄河桥北向北走了有5-6里地,因为有雾,撞了个东西,应该是三马车,因为看见是辆三马车了,我没有看见人。又向北走了多远也不清楚,我停住车,和申某某下车看见车右大灯处坏了,然后我们又上车向北开了有3-4分钟,申某某说从这里下车,我让他下车后,调头回去了。第二天我给乔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他问我碰了啥,我说可能是辆三马车,他又问我车什么地方坏了,我说大灯,他叫我联系修理厂进个大灯去换上。乔某某没有让我报警。我驾驶的那辆车户口是段某某的,但平时乔某某开的时候多。段某某知道车出事了,出事那天天亮后他看见车大灯坏了问我,我给他说了,乔某某知道我没有驾驶证。我是到交警队以后知道撞住人的。当时,我车速度有40-50公里每小时。我和申某某都给乔某某打工,老板有从东明到苏州的大客车,申某某是大客车司机。我平时往车上接送人。 2、证人申某某证言:小雨开车发生事故了,当时我在车上。具体那天我记不住了,在106国道黄河桥北边不远处。我是给老板乔某某开东明县至苏州的大客车,出事那天晚上我驾驶大客车到东明县高速路口一个修理厂处,在我上下车时崴住脚了,我就给乔某某打电话说,不能开车去苏州了,脚疼得厉害要回家,叫其他人送送我,我家里人开车也来接我。后来小雨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出来送我了,我坐到副驾驶座位上,一上车不一会我就睡着了。突然“砰”的一声把我惊醒了,我问小雨咋回事,他说不知道,可能是辆三轮车吧,当时他的车没有停,走了大概有半里地,我就叫他停车。我们下车看了看车,发现车的右大灯处坏了,当时我说你快点回去吧,到那里看看碰了啥,别再是碰住人,他就开车调头回去了。天亮后中午,小雨给我打电话问我,昨天到底碰了啥,让我去看看,我说你开车碰的啥你不知道啊,你去看吧,我没有去看。小雨问我车修不修,我说你给老板乔某某说。今天乔某某和小雨找我说,小雨送你时在路上出了点事,咱们一块到坝头交警队一趟,我就来了。 3、证人吴某某证言:我是何洪臣的妻子,何洪臣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开始我不知道,4-5天前何洪臣给我说他开车在濮阳出事故了,我问他在哪儿碰的,碰了啥,他就说在濮阳撞了辆车。我问他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 4、证人何某某证言(侦查二卷59-61页):我们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我丈夫张某某死亡,对方的车跑了,2014年10月20日1时30分左右,在106国道濮阳县境内黄河桥北边,具体地点我不是很清楚。我们的车轮胎爆了,我们就把车停在道路东边换轮胎。张某某正在换轮胎,我拿着手电筒给他照明。轮胎快换完时,从南边过来一辆轿车直朝我们撞过来,我就赶快躲但我丈夫张某某蹲着被那辆车从后面给撞到了。那辆车没有停,向北跑了。我就找人帮忙打电话叫救护车,救护车来了医生说张某某死亡了。我没有看见那辆车的号牌和颜色,就看见是一辆轿车。 5、证人乔某某证言:今天中午,朋友段合中说他侄子段某某的车,让别人开着出事了。前一段段某某帮我接送人,我有一辆跑苏州的车。段某某的车是黑色桑塔纳,牌照我不知道,是在上海买的。其他我不太清楚。 6、证人段某某证言:乔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的车,是一辆桑塔纳黑色轿车,牌照是沪C什么,记不清了。乔某某说欠别人的钱,怕别人扣车,所以用我的名字买车。何洪臣给我说在106国道黄河北碰了辆三轮车,我问他有事没有,他说没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