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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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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恩,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濮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梁某某、被告人祝某某、辩护人张明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凌晨5时5分,被告人祝某某驾驶豫EQ888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濮阳县郎中乡马某某村牌处,因疲劳驾驶导致驾车打盹,撞向行人梁某甲,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祝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祝某某,宣读了证人闫某某、祝某甲、王某、王某甲、梁某某、梁某乙证言,出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经过、120接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撞死一人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辩称祝某某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对祝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豫EQ888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6国道濮阳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濮阳县郎中乡马某某村牌处时,因疲劳驾驶,与行人郎中乡马某某村梁某甲相撞,致使梁某甲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祝某某驾车逃逸。经濮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祝某某及家人与被害人梁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壹拾伍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祝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自己买了一辆货车,是殴曼前四后八货车。2014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开车在濮阳拉建筑垃圾,是从濮阳市油田二高学校装上建筑垃圾往东明黄河桥东侧修浮桥的地方送,一般都是晚上学生放学后才装车运送。通常都是晚上拉二趟。事故发生当天第一趟我开车从油田二高学校出来是晚上12点左右,到黄河浮桥送完后,装第二车时是凌晨3点多,我装车后往东明黄河浮桥第二趟送,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坝头交警队北约5里地时,我当时疲劳有点瞌睡,突然感觉车前“咚”一声响撞到东西了,我心里害怕,天也黑我点了下刹车没停向南走,行驶到黄河大堤的小路我下车,看到车的右前塑料壳坏了,前中网有点裂缝,我心里害怕,就把车行驶到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小路上,走到黄河边一直坐着,天快亮时我给我爸打电话,说我车的右塑料壳坏了,让他在老家买一个新的送过来,我没敢说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怕他在路上分心,又过一段时间,我姐夫闫某某开车到浮桥卸完垃圾后返回路上,看到我的车在小路上停着,就走过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车出了点问题,前面塑料壳毁了等我爸给我送来换上,这时我姐夫车上的司机王某打电话说路通了让他上车,我姐夫给王某说我的车坏在路上了,让他先开车回去在濮阳找个地方休息,陪我一直等我爸。大约上午9点多钟,我爸开车到东明黄河浮桥附近找到我,问我怎么回事,当时看到车右前塑料壳上还有点血。后来我说在路上可能撞住一个人,我爸就吵我,车是全险为啥不停车,我说害怕就开车走了。我爸从车上拿下刚买的右前塑料壳准备安装,发现塑料壳大小、型号不一样,颜色也不一样,我说回去再买一个合适的吧。让我姐夫在现场留着看我的车,我爸开车拉着我准备回内黄,这时王某又打我姐夫的电话,问修好车没有,我姐夫说得回内黄买配件,王某说回内黄把他也捎回去吧。我爸开车带着我在濮阳市东环龙珠加油站附近接上王某回内黄,回到内黄田氏后,王某回家,我跟我爸说买一个新的颜色也不一样,不行从我姐夫车上卸下右前塑料壳先安我车上吧。我爸在内黄田氏乡汽配店里换了一个合适的,开车又去濮阳,我在家没跟着去。当天晚上我的车开回田氏,可能是我姐夫开回来的。

2、证人闫某某(闫某某系祝某某的姐夫)证言证实:自己和祝某某各买一辆欧曼前四后八的货车。2014年8月,自己和祝某某都从濮阳市油田二高装砖渣往东明黄河桥浮桥送。一天早晨祝某某的在前,他先装车走的,我和他相差约两个小时的路程,我开车沿106国道向南走到离东明黄河桥约3公里时看到交警在勘查现场,路中央躺着一个人,用被子盖着,当时大概七点左右,我没停车就向南走了,我到浮桥卸下砖渣后,是祝某某的爸爸给我打电话说祝某某开车出事故,让我给祝某某打电话,我给祝某某打电话,他说他开车撞住了一个人跑了,人和车在浮桥西边一个村里等,我就把车停在附近让司机王某在车上等着,我步行到西边村里找祝某某,我和祝某某见面后一直在他车跟前等他爸,大概上午十点左右,他爸开车到了。让我看着祝某某的车,他开车把祝某某拉走了,我的车可能是王某开走了(我当时看着祝某某的车没离开不知道我的车谁开走了),事后才知道他们开着我的车到了106国道龙珠加油站往东一个工地内,将我车上的右前角罩卸下来,他爸新买的配件安装到我车上,事后又拿着从我车上卸下的右前角罩回到现场安装到祝某某车上,然后我开着祝某某的车当天回内黄了。

3、证人祝某甲(祝某甲系祝某某的父亲)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当天早上五点多钟祝某某打电话跟我说他的车挂毁了,让我来濮阳县给他捎个车配件,车右前角外面的一个塑料壳,我在田氏乡集上买了配件开车和我爱人尤书香来濮阳。当天大约10点左右到濮阳县沿106国道行驶到东明黄河大桥绕上大堤向东行驶,在一个小路见到祝某某和他的车,我女婿闫某某当时也在,我到车跟前看到车右前侧外面的塑料壳毁了,中间的塑料网也裂缝,我和闫某某一起把车的毁的塑料壳卸下来,从小车上拿下新买的右外塑料壳准备换上,栋彬他妈一直问到底是怎么碰得,栋彬说不小心挂的,他俩个吵起来,后来他妈就坐到我开的车上不管他的事,我准备安装时发现配件大小不合适,车上毁的塑料壳上还有点血,我就问他到底怎么回事,栋彬开始不说话,后来跟我说可能在路上撞了一个人,大概位置是在106国道东明黄河桥北5—6公里的地方,他说他当时瞌睡了,我就劝他,出了事跑啥,车上有一百万保险,不行就去投案吧,栋彬他不说话一直哭,我就没继续劝他,我安装塑料壳时发现配件大小不合适,就想回内黄再换一个配件,我就让栋彬坐上车,我打电话问我女婿车上的司机小宇回家不,他说回家,我女婿的车在黄河大堤上,小宇把我女婿的车开到濮阳市东环龙珠加油站北面的一个工地上停好车坐我的车回内黄。我回到内黄换了配件,当天下午大概三点钟我自己开车返回濮阳。祝某某的车发生事故前就准备卖车,我想把新的配件换到闫某某的车上,把闫某某车上卸下按到祝某某的车上,整体协调,别人看不出来换过,我就打电话给闫某某商量一下,我开车到濮阳市东环龙珠加油站北面工地上,把闫某某车上的右前外塑料壳卸下来,把新买的配件按到闫某某车上,我拿着卸下来的塑料壳到黄河堤上,和闫某某一起把卸下来的塑料壳换到栋彬车上,闫某某开着栋彬的车到黄河浮桥处卸了砖渣,他开着栋彬的货车,我开着小车一起回内黄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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