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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二斌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二斌(绰号二毛)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54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二斌(绰号二毛)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绑架,于2014年4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14年5月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锡生,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监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二斌犯绑架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红举、代理检察员丁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二斌及其辩护人王锡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毛二斌预谋绑架小学生,勒索钱财。遂准备了口罩,进行了踩点。2014年4月21日11时45分许,毛二斌在焦作市站前路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南角小花园伺机作案时,发现被害人董某(系焦作市平光小学三年级学生)放学后独自回家,毛二斌即戴口罩上前搭话,以指路等为由将董某诱骗控制在沁阳市七星旅社,并套问了其父亲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次日6时许,毛二斌给董某父亲董某某打电话,以抢其生意为由勒索赎金30万元。董某某于当日分两次向毛二斌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2万元。后毛二斌在继续索要赎金过程中,害怕被抓,遂将董某抛弃在焦作市焦武路士林村北口处逃窜回家。当天22时许董某被发现解救。2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毛二斌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赃款追回5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挥霍。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前科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董某陈述;被告人毛二斌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侦查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二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毛二斌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毛二斌所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毛二斌当庭辩称,其没有预谋绑架儿童,而是在朋友催要欠款时才临时起意绑架了被害人,其对被害人没有殴打、恐吓等情节,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什么心理上的影响,其绑架行为应属情节较轻,应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二斌的犯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毛二斌的行为情节较轻,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由如下:绑架罪虽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但侵犯财产行为应作为本罪保护的次要地位,评价绑架罪轻重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为首要条件。本案中,毛二斌因被债主所逼,一时冲动触犯刑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也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未对被害人未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起初跟毛二斌走是出于好奇,不是因毛二斌诱骗导致其跟毛二斌出走的,也证实毛二斌给其买饭、买零食、没有打骂等行为,表明被害人未受到精神强制,对其心理上造成的影响也小。毛二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将被害人从沁阳带到焦作,及时打电话将被害人所处位置告知其家人。毛二斌还主动将所骗款项的去向告知侦查机关,不仅为侦查机关节约了办案成本,也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这些均表明毛二斌主观恶意较轻。虽然本案发生时,毛二斌处在缓刑考验期,但刑罚应基于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后果进行考量,而不应因处在缓刑考验期影响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不能简单地将其还在缓刑考验期而评价为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毛二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二斌因网络赌博而欠大量外债,为归还外债,其预谋绑架小学生勒索钱财。2014年4月21日11时许,毛二斌在焦作市站前路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南角小花园,以问路、带路为名,将放学后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董某(9岁)哄骗带走,并在谈话中套问出了董某的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电话等信息。后毛二斌将董某哄骗至在沁阳市七星旅社予以控制,并于次日以董某在其手中、董某父亲董某某抢其生意为由,向董某某成功勒索赎金12万元。后毛二斌在继续索要赎金过程中,因得知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本案,遂将董某抛弃在焦作市焦武路士林村北口处后逃窜回家。4月22日22时许,董某被发现解救。4月2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毛二斌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5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二斌的供述:2013年11月份以来,其因网络赌博输了三十多万,而借了朋友十几万债。2014年3、4月份因朋友开始催债,其遂想到以绑架小学生的方式勒索钱财以还债,并进行了购买口罩、到学校周边踩点等准备工作。2014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其在焦作市友谊路站前路十字口的东南角的小花园处,以问路、请求带路的方式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董某(9岁)哄骗走。途中,其通过谈话套问出了董某的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电话等信息。后其乘长途大巴车将董某带至沁阳市,并于当日下午15时许入住不需要登记身份证住宿的“七星宾馆”的209号房间。其继续哄骗董某,不让董某回家。当晚其购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4月22日早6时许,其在手机下载了“爱聊”软件后,用软件给董某之父董某某的手机拨打勒索电话。其购买新手机卡、用显示异地号码的软件拨打勒索电话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在电话中,其称董某在自己手里,以董某某抢了其生意为名,向董某某勒索钱财,要求董某某在上午10点前准备30万元,后经协商,其将勒索数额降为15万元,并威胁董某某不得报警,否则将董某某的大儿子也绑架了。当日12时许,其与董某某联系,得知对方将钱准备好后,将董某带至沁阳市山王庄一网吧,并将其在赌博网站的银行账号发给董某某,董某某将5万元汇入该银行账号。随后其打电话让董某某将剩余10万元尽快汇过来。其带董某返回七星宾馆后,查到董某某又向赌博网站的账号上打了7万元,就又给董某某打电话让再拿6万元,并承诺将董某带回焦作。董某某答应筹钱后,其带董某返回焦作,并给董某某打电话让将钱放在一个铁塔下面。后因得知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本案,其将董某留在焦作市焦武路士林村北口处后逃窜回家。到家后,其将绑架董某的过程告知了到家找其的朋友赵某某、王某,赵某某让其逃跑,并答应为其逃跑提供帮助,当其收拾东西与赵某某、王某出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董某某第一次打过来的5万元其通过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转账给了其欠钱的朋友王某某,第二次打来的7万元由于其违规操作,被赌博网站没收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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