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敬德,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敬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敬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赃款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马敬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敬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敬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敬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敬德撤回上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