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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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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

(2015)淇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两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同来某某签订借款20万元的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26日。签订合同的当日,来某某通过转账付给李某某19万元(扣除1万元利息)。借款到期后,经来某某多次催要,至2014年1月李某某(或者其家属)又三次付给来某某利息共计2万元。之后来某某联系不到李某某,经查询有关部门发现作抵押的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的,遂于2014年2月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与来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赃款已全部退回,来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来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只证言、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印文鉴定书、借款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欠条、淇县房产管理局证明、房屋所有权存根、土地使用证留件、淇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抓获证明、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李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他人现金1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李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淇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李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  侯敬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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