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6月4日出生。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补充新证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时间为一个月。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四、五月份,淇县鹤辉高速项目部从卫辉市王某某处购买了价值300万元的钢材。该项目部负责人要求王某某对该批货物出具发票。王某某让其供应钢材的郑州天垚钢铁有限公司的尹某某开具300万元的钢材销售发票,被告人尹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做钢材生意的个体户)让其帮忙,周某某又找到当时在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以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名义为淇县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出四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98879.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9887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四、五月份,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从河南省卫辉市王某某处购买了价值300万元的钢材,该项目部负责人要求王某某对该批货物开具发票。王某某让被告人尹某某帮忙开具300万元的钢材销售发票,尹某某找到做钢材生意的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周某某又找到当时在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开具发票,刘某某收受70000元开票费用后,于2013年5月13日以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虚开出四张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2998879.2元。之后刘某某将该四张发票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又给了尹某某,尹某某又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将该发票交给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入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为钢材市场的周某某虚开了二百多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我在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卖钢材、开车。2013年5月份,因为周某某买了我公司40万的钢材,问我能不能多开点,我说多开的按3个点(多开100元给我3元钱)给我好处费,周某某说可以,我就从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开给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的四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周某某给了我7万元钱。这四张发票票号是1、02288831;2、02288832;3、02288833;4、02288834,金额共计是2998879.2元。这四张发票是我偷偷模仿公司的人给周某某开的发票,上面的开票人赵某某、复核人赵某某、收款人李某某是自己编的,这4张发票底联没有入公司账目。我开这四张发票也没有给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的老板王一某说,周某某给我的7万元钱我也没有给公司,放在我家里了。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和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没有货物交易,也没有业务来往。我当时没有给周某某说真名,当时我说我叫赵文彬。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3年五月份,尹某某通过我在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买了100多吨螺纹钢,尹某某把货款给我付清之后,他向我要发票,因为当时说的是这40多万元的钢材含有发票,尹某某对我说以前买的钢材没有发票,看看是否现在能不能多开一点发票,我说,这些发票不是我的,我可以帮他问问。随后我就向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赵某某”(刘某某)问情况,看能不能多开一点发票,“赵某某”对我说可以多开一点发票,但是得多收三个点的税款,这些税款得向税务局交。这样我就向尹某某把情况说了,尹某某同意了,尹某某让给他除了40多万元货款以外的发票,多开250多万元的发票。说过之后,我就给“赵某某联系”,让“赵某某”给尹某某共开了290多万元的发票。开过发票后,“赵某某”把发票给了我,我又给了尹某某,尹某某把谈好的三个点的税款给了我,我把这三个点的税款给了“赵某某”,大约70000多元钱。发票都是从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开出的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给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的。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3年5月份,王某某给鹤辉高速供钢材,在供完后鹤辉高速要他开具300万的发票,他让我帮忙找一家公司开票。我找到周某某说帮忙给朋友开点增值税普通发票,他说可以,说必须拿3个点的钱,我说可以,就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的名称给了周某某,周某某从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给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公司项目部开了四张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票号:02288831,开票日期:2013年5月13日,金额:920000元。2、票号:02288832,开票日期:2013年5月13日,金额:850000元。3、票号:02288833,开票日期:2013年5月13日,金额:880000元。4、票号:02288834,开票日期:2013年5月13日,金额:248879.2元,共计金额2998879.2元。我给周某某出了3个点的税钱,我也买了周某某40多万的货,多开的发票我另给周某某3个点的税钱。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和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没有货物交易。我与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没有业务来往。 4.证人王某某证言:2013年4月份和5月份,我给淇县鹤辉高速项目部供了价值300万元的钢材,这批钢材的发票是尹某某给我开的,发票上显示是在郑州德喜物资有限公司开的,共开了四张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2998879.2元,这批钢材都是在郑州天垚有限公司经理尹某某处买的,我没有从郑州德喜物资有限公司购买过货,也没有从郑州德喜物资有限公司开过发票。尹某某给我开具的四张发票票号为02288831、02288832、02288833、02288834。2013年5月份,尹某某通过客运车辆把这四张发票给了我,我把发票给了淇县鹤辉高速项目部。我与 5.证人姚某某证言:王某某是钢材供应商,2013年初给我们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鹤辉高速项目部供应了300万元的钢材,这一批送完了,他给我们提供发票,我们给他结算,王某某给我们提供了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的发票,所以我们要给这个账户上打款,我们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把300万钢材款转到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账户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