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3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豫GUXXXX号牌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力大道中段,尾随撞住同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豫GT9XXX号牌轿车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离,在北环路撞住李某乙驾驶的豫GT95XX号牌轿车后,继续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长石公路撞住苏某某驾驶的豫GT956X号牌轿车,杜某某又继续向东行驶撞住赵某某驾驶的豫GT9XX0号牌轿车,后驶入长石公路与张方公路交叉路口北侧的河沟内,造成五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9mg/100ml。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户籍证明载明:杜某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长垣县北环路上。 3、抽血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杜某某、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赵某某进行抽血。 4、接警登记表载明:陈宏恩用1359872XXXX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 5、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实,2014年3月5日22时20分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到达张弓臣案发现场,发现未悬挂牌照的肇事车辆在道路北侧的沟内,肇事司机在肇事车驾驶座位上坐着,现场出租车和人员众多,公安民警简单询问后将肇事司机带至警车内,后移交给赶到现场的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勘查现场后将肇事司机杜某某带至长垣县宏力医院进行抽血,后将杜某某带至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询问。 6、委托书、协议书、发票、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7、长垣县公安局长公(交)行罚决字(2014)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3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8、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载明被告人杜某某准驾车型为C1。 9、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长公交认字(2014)第06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在该起事故中,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赵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10、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CY1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载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左侧雾灯装置性能无法检测,其余灯光装置性能未见异常。 11、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345、346、347、348、34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10.89mg/100ml;送检的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1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5日晚上,杜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轿车送其回家,行驶至宏力大道上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其下车给出租车司机赔礼道歉时,杜某某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催促其上车,上车后杜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来发现有多辆出租车追赶、拦截,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北环路往东行驶时又和三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之后杜某某加速往东行驶,在左拐弯时车开到了长石公路北侧的沟里,后来孟岗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将其和杜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1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5日晚上,其开着出租车行至长石公路王占村时,看见豫GT9XX0出租车在桥上斜停着,司机让其向东追无牌的比亚迪轿车,其就向东追,并看见豫GT95XX号出租车正在其前面追,另有五、六辆出租车也在追,追到王石头庄村的丁字路口时看见比亚迪轿车在沟里翻着,就报警了。 1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其驾驶豫GT9XXX号牌出租车行驶到宏力大道中州宾馆时,被一辆蓝色无牌的比亚迪轿车追尾,比亚迪轿车副驾驶下来一个人看过后又上车了,之后比亚迪轿车向北逃跑,其追比亚迪轿车没有追上,后来听车上电台说比亚迪轿车又碰了三辆车后翻沟里了,其过去发现是碰其车的比亚迪轿车。 1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2分许,其驾驶豫GT95XX号牌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狗市东边红绿灯时,一辆比亚迪轿车突然从其右侧超车,并猛向左打方向,其还没有反应过来时比亚迪轿车的车头已经碰到其车右前轮处,比亚迪轿车未停车一直往东逃跑,其就驾车追,追到长石公路就看不见比亚迪轿车了,后听见车里电台说一辆比亚迪轿车碰车后跑了,现在翻到张弓臣路口的沟里,其到了现场发现是碰其车的无牌比亚迪轿车。 16、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20分许,其驾驶豫GT956X号牌出租车在长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王庄时,一辆无牌比亚迪轿车突然从其右侧超车,并猛向左打方向,其赶紧往左打方向,其车翻到道路北侧的河沟里,比亚迪轿车并未停车一直向东逃离,后听见车里电台说一辆比亚迪轿车翻到张弓臣路口的沟里,其到现场发现就是碰其车的无牌比亚迪轿车。 17、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30分许,其驾驶豫GT9XX0号牌出租车在长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占村东边准备从一辆大货车左侧超车时,一辆蓝色无牌比亚迪轿车突然从其右侧超车并猛向左打方向,该比亚迪轿车的车头碰到其车右侧的叶子板处,比亚迪轿车并未停车而是向东逃离,其用车载电台呼叫拦截比亚迪轿车,并让一辆路过的出租车追赶肇事车辆,听电台说一辆比亚迪轿车翻到张弓臣沟里了,其到现场发现就是碰其车的肇事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