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文梁(别名陶俊杰),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7月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文梁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李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文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陶文梁与李某甲、陈某甲(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一起时,李某甲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后陶文梁和当时与李某乙一起吃饭的被害人杨某在电话中对骂并约定在月季公园打架。挂断电话后陶文梁等人为打架准备钢管,陈某甲纠集陈某乙、连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月季公园参与打架。杨某、李某乙等人到月季公园后,李某乙和李某甲在一边说事,杨某则出来叫骂,陶文梁听后与对方对骂几句遂上前与对方厮打,其他人见状也上前对杨某实施殴打,期间陶文梁持折叠匕首将杨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陶文梁供述和辩解;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文梁持械聚众斗殴,其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被告人陶文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文梁与李某乙、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张某某等人均系焦作市鑫慧家常菜饭店服务员,李某乙、李某甲二人均对张某某有好感,追求张某某。2014年3月15日晚,李某乙、杨某带领张某某外出吃饭,引起李某甲不满。后李某甲与陶文梁、陈某甲(不满十六周岁)、刘某某(不满十六周岁)等人在焦作市月季公园游玩期间,李某甲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来拿员工宿舍钥匙,引起李某乙、杨某等人不满。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后陶文梁、陈某甲等人与杨某在电话中对骂,并约定在焦作市月季公园打架。为准备打架,陶文梁、陈某甲等人安排齐伟伟取来钢管,陈某甲还纠集陈某乙、连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月季公园参与打架。次日凌晨,杨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到达月季公园后,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三人先到一边说事,杨某则出来叫骂,陶文梁遂上前与杨某厮打,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杨某腹部一刀,陈某甲、刘某某等人见状也持钢管上前对杨某实施殴打,后被杨某方人员拦开。其后陈某甲又与李某乙发生互殴。陶文梁在得知杨某被捅伤后,遂逃往郑州,后于2014年5月23日在郑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陶文梁的供述:2014年3月15日晚10点多我和刘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张某某还有一个叫大伟的小孩,在鑫慧家常菜饭店的宿舍里,我们都是这个饭店的服务员。过了没多久杨某回到宿舍把张某某拉走去玩了。杨某也是我们店的服务员。大伟说杨某拉着张某某是和李某乙去吃饭了,李某甲喜欢张某某,他对我们说李某乙也喜欢张某某,这是明摆着和他抢对象,他看着张某某被拉走心里不得劲,然后我们几个就劝他不要再难受了。后来我们几个商量出来玩,23点左右走到月季公园,想了想张某某没拿宿舍钥匙,李某甲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你来月季公园拿宿舍钥匙,我们几个准备出去玩啊,你回去了怕你进不去屋里。”张某某说她不来,然后李某甲在电话里一直要求她过来,后来杨某从张某某手里拿过来手机说“张某某不去,她和我还有李某乙在影视城下的翰丰酒店吃饭,你们自己过来送钥匙吧。”说完杨某就把电话直接挂了,李某甲就又打过去,对面不接电话了。后来我们在月季公园碰到陈某甲的一个朋友,是个胖子,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了。我们几个在一块聊了会儿天,然后李某甲就开始给张某某打电话,没人接,然后打了好几次,杨某接起了电话,没说几句,我就听杨某开始骂起来了。对面杨某怎么骂的我不知道,后来杨某又把电话挂了,这样反复了几次。中间陈某甲、刘某某还有那个胖子都接电话和杨某对骂。后来电话是我接着了,我对杨某说你赶紧来拿钥匙吧,然后杨某说话太冲,我和杨某就开始在手机里骂起来。杨某说爷、孙子什么的话,然后我骂了回去。骂了会,那个胖子就把手机从我手里拿走了,继续和杨某在那骂,后来我听到那个胖子说我们等着呢,然后挂了电话。胖子对我们说杨某那边准备叫人来我们这儿打架了,然后我和刘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商量要有准备。我们几个让大伟回去宿舍拿钢管,当时拿了四根钢管,是用衣服包着。我们几个商量如果杨某他们来了先动手打,我们就和他们打。我们等了一会,3月16日的凌晨12点多,杨某他们到了月季公园里面,对方有杨某、李某乙,还有几个不认识,总共8、9个人。陈某甲的那个胖子朋友叫来了两个人来帮我们说和,这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两个人也不是来这儿打架的。然后李某甲和李某乙还有张某某去旁边说话了,但是杨某在那大喊,可能他也喝了不少酒,在那说是谁在电话里给我骂呢,给爷站出来,我就站了出来。他就过来准备打我,然后我们就互相拽着领子,我就拿着钥匙上带的折叠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一刀,陈某甲、刘某某、还有那个胖子,朝杨某背上打了几钢管。打了有一分多钟,后来杨某的朋友们把所有人拉开了,然后不知道为什么陈某甲、李某乙两人单挑打了起来,没用钢管就是徒手在打,被拉开后就都停下来了,后来大家都说算了吧,都不要打了,然后我和李某甲、刘某某、陈某甲回宿舍了,那个大伟给我们送过钢管后就走了,那个胖子在新园路和果园路的交叉口就和我们分开了。到了宿舍后我给李某甲、刘某某、陈某甲说我捅了杨某一刀,然后大家都说没血应该没事,就都睡觉了。后来听说杨某住院了,我就赶紧跑往郑州了。我作案用的那把小刀是那种商店里卖的普通的削苹果的刀,刀刃长有4厘米左右,宽有1厘米宽,刀的总长大概就7厘米左右。我捅完人后在回宿舍的路上扔了,打人用的钢管也扔在月季公园里了,就没往回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