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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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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春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春富(别名董小春),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29日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解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春富(别名董小春),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29日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2009年12月10日送入河南省焦南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现羁押于河南省焦南监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春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红举、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春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董春富因同监区罪犯张某殴打过他,因此怀恨在心,在十监区生产车间,乘其不备,将刚打的一塑料桶开水倒在被害人张某的脖里,致使被害人张某颈、胸、背部II°烧伤面积5%,I°烧伤面积1%,经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前科证明材料,案发后就医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董春富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春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春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董春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伤害张某,自己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董春富因同监区罪犯张某殴打过他,因此怀恨在心,在十监区生产车间,乘其不备,将刚打的一塑料桶开水倒在被害人张某的脖里,致使被害人张某颈、胸、背部烧伤,II°烧伤面积5%,I°烧伤面积1%。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张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张某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要求对被告人董春富从重处罚。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春富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11日的供述:因被害人张某在生产车间、生活区楼梯两次打我,我想打张某,但又打不过,就于2014年9月14日上午在生产车间,用塑料桶(生产用的胶水瓶)盛进开水,将开水浇到张某的脖子上了。

2、被告人董春富书写的检查:我因为张某多次打我受不了,所以用开水浇到他身上。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4年9月14日上午9点45分左右,在生产车间加工皮筋,我正在劳动时,突然觉得脖子被倒进了热水,感觉烫,我就叫了一声站了起来。扭头往后看,看到董春富站在我后边,手里拿着一个塑料桶(生产用的胶水瓶截开的半截桶)。我恼火准备打董春富,李某某跑过来和张某一拉住我,帮助我脱衣服,并和马某某其他几个人把我拉到卫生间冲洗,后来警察带我到监狱医院看病诊治。(问为什么董春富要用开水烫你,你和他有什么矛盾)我下队没有多长时间的一天,在监舍走廊看到董春富倒在地上,没有人去拉他,我把他拉了起来。后来听人说他是装的,我就说他装病,他就骂我。9月12号下午在车间劳动时去卫生间,我说他装病,用脚点他两下,他就扶着水管歪倒在地上。我因此被批评、扣分,董春富被送医院看病。可能是我说他装病,在卫生间发生争执后,他对我报复。

4、证人张某某(焦南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干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执勤台执勤期间,看到配电箱护栏旁有人聚堆吵闹,经询问得知是董春富向张某身上浇了热水,其立即安排带张某到卫生间用凉水作降温处理、涂抹烧伤膏,后由干警带张某去医院就诊。

5、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入监教育时其和董春富就认识,现在同一个监舍住,2014年9月14日上午在现场劳动,其坐在张某对面靠右一点,面朝北边,和张某共用一个工作台。大概上午快十点时候,其把刚验好的一个学员的料交给坐在对面的张某一时,看见董春富手中端着一满小塑料胶桶开水,从东边走过来,走到张某身后,低头看了看张某,就把开水浇到张某头上。张某头上马上冒起了热气,叫唤一声站了起来,张某身上前后被烫得通红。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董春富是一个分监区的,和张某一个生产组。2014年9月14日上午九点多不到十点,其从南边的仓库领生产原料返回走到车间门口,听到张某不正常的喊叫声,看到张某站在工作台前,用手扒拉衣服,董春富站在张某身后,手里拿着白色的半截塑料桶。其赶紧跑过去,发现张某身上冒着热气、衣服都是湿的,头后部、脖子后面的皮肤发红。

7、证人张某一证言证实,其和董春富、张某是一个分监区的,2014年9月14日上午,其坐在工作台前,和张某的生产位置紧邻。由于其负责统计,经常要看看其他人是否交成品,九点多不到十点的时候,其斜看到董春富从东边过来站在张某身后,手里拿个塑料桶(生产用空胶水瓶下半截),当时其没有在意,突然听到张某叫唤一声,张某站起来扒拉衣服,身上冒热气,头后部、脖子、前胸、后背都被烫得很红,起了水泡。

8、证人穆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坐在张某左边,正在干活,其突然觉得右大腿被热水烫了一下,回头一看,见董春富站在张某身后,手里拿着一个塑料桶子,张某头上冒着热气,猛然站了起来,扭头要打董春富。张某一、李某某跑过来拉住张某,把张某拉到卫生间去冲洗。

9、证人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把第二锅水烧开送到工作台一边,帮助把水打到每个人的桶子里。董春富第一个走过来,打好水后,端着桶子慢慢走了回去。其突然听到有人喊叫,抬头看到张某站了起来,头上冒着热气,在扒拉衣服。董春富斜歪在张某身后配电柜旁,没有想到董春富会把刚打的开水浇在张某身上。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正在车间劳动,准备把验收好的一个学员的料交给坐在对面负责统计的学员张某一时,看到对面的董春富手里端着东西从东边慢慢往西走,其听张某叫唤了一声,看到董春富把刚接的一白塑料桶开水正往张某脖子上浇,董春富手拿着小塑料胶桶就站在张某后侧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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