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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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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等九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8年因收购赃物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8年因收购赃物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8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08年9月19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泰禄,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抢劫罪,2003年7月3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7月3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三年,200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行政拘留十日(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1月、2010年9月、2012年1月因吸毒各被新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娄彦强、毛克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行政拘留十日(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7月1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4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辉,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8月2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又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5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又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20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又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众斗殴罪;被告人马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原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认定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甲、高某甲、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17.2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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