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号 抗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正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雨,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正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文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正华及其辩护人张雨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于2015年2月1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3年9月,被告人刘正华在担任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绿化管理科科长期间,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玉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感谢刘正华在中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通过陈某某送给刘正华现金20000元。 2、被告人刘正华在担任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绿化管理科科长期间,河南新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潘某某为了让刘正华对其工程施工给予便利,分别于2009年年底、2013年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分三次送给刘正华现金共计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个人简历、新乡市干部人事档案清查审理情况登记表、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新开人劳(2004)5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刘正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自2004年起任新乡高新区规划管理局绿化管理科科长。 2、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4年5月9日,反贪局交来刘正华案件暂扣款54000元。 3、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局职责证明,证实绿化管理科的职责范围为:(1)负责组织区内新建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管理工作;(2)负责区内现有绿地绿化管理工作;(3)负责区内园林单位、园林小区验收评定工作;(4)负责区内亮化工程管理及花展布置管理工作。 4、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份,根据管委会工作安排部署,该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新乡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高新区2013-2015年绿地养护管理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刘正华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并作为招标代表参与了评标工作。中标单位共计七家,其中四标段由河南玉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六标段由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5、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河南新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两次)、2010年、2012年承接该区绿化工程。 6、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河南新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其个人的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刘正华两次邀请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推销了其同学王某甲的酒,其两次共购买了30件红河谷和20件青花瓷,花了22800元。 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他给刘正华打电话说让帮其推销酒,并提出酒卖出去按六四分成,他是六成,刘正华是四成,刘正华同意了并答应帮他推销酒。刘正华一共帮其推销过两次酒,卖的是青花瓷和红河谷两种酒。每次都是陈某某帮其收的酒款,第一次38000元,第二次是分两回给的,一个15000元,一个18400元。后其按照约定分两次给了刘正华提成,两次均用信封装的面值100元现金,第一次是12000元,第二次是8000元,一共是20000元整。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新乡市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人,其经刘正华介绍认识的王某甲,一共买过三次王某甲的酒,第一次是在王某甲的酒厂,其买了10件青花瓷,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大家都帮忙了,请大家一起在大别山庄吃个饭,这次他买了10件红河谷,第三次是2013年5、6月份,王某甲给他打电话又说酒的事,其碍于面子又要了10件红河谷。因为王某甲是刘正华的关系,其不想得罪刘正华,所以就购买了王某甲的酒。同时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新乡万象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焦某甲和新乡玉鹤绿化园林有限公司的王某乙因为在2013年8月16日的绿化管理维护中中标了,为了感谢绿化科科长刘正华,委托他向刘正华送点钱表示感谢,其拿到钱后给刘正华打电话说焦某甲和王某乙感谢的钱在他这,在其本田CRV车内,将装有20000元现金的牛皮信封给了刘正华。 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他分两次购买了刘正华同学王某甲推销的红河谷酒,一共购买了60件,每件360元、共21600元。因为他是做绿化工程的,刘正华是绿化科科长,所以刘正华推销酒他就买了,也是出于对绿化工程上的照顾。此外,2013年其所在河南玉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了52万元的养护管理的标,投这个标的时候陈某某说他有关系能够照顾中标,他就让陈某某帮忙打招呼,但是没有花钱,最后果然中标了,他就给了陈某某10000元现金作为中标感谢费,具体陈某某怎样处理这10000元钱其不清楚。 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新乡市长青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从2008年至2013年间在开发区规划局干了绿化工程大概有一百多万。其买过王某甲的酒,因为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和他在王某甲酒厂一块儿吃的饭,他们都买了其不好意思,就也购买了王某甲的酒。 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是新乡市泉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2012年春节前,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一起在大别山庄吃饭,其到了房间发现刘正华、王某甲、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潘某某和王某乙也在场。席间王某甲提起购买酒的事,随后其买了10件红河谷酒,买王某甲的酒是因为他是刘正华的同学,不想得罪刘正华所以就购买了。第二次是2013年4月份,其儿子要结婚要20箱酒,就给王某甲电话联系并买了青花瓷和红河谷酒。 12、证人焦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陈某某召集去大别山庄吃饭,参加的人有刘正华、王某甲、李某甲等七八个人,席间刘正华指着王某甲说是其同学,他自己开了一个酒厂,请帮帮忙都买点,后来王某甲给其送来了10件青花瓷白酒,每件360元,3600元钱其直接给了王某甲。因为刘正华是管绿化工程的,他是干绿化工程的,所以就购买了他推销王某甲的酒。 13、被告人刘正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与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焦某乙、潘某某等证言相互印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正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是,一审判决对刘正华第一起受贿事实,即收受王某甲20000元的事实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同时又未认定为犯罪属事实认定有误,被告人刘正华受贿金额应为54000元,量刑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