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平,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户籍地:平顶山市)。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万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孟某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良友,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10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权(曾用名魏战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研究生学历,住平顶山市(户籍地:平顶山市)。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健桥、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平及其辩护人赵万军、孟凡晓,被告人侯某友及其辩护人张方、丁起中,被告人魏某权及其辩护人李金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先后分别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矿)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年薪、福利由中平能化集团统一发放,不允许在其任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三人任职后,经研究,决定沿袭上届公司班子的做法,由七矿安检科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后,以发放安全类奖金为名,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从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审批“七矿奖金、加班工资申请表”,给七矿十余名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韩某平、魏某权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4870385.1元,被告人韩某平、魏某权个人分别从中领取407260.1元、31616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侯某友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3539630.1元,个人从中领取504323元(含2009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 2、贪污罪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友利用签批七矿生产一区奖金的职务之便,在明细表上伪造“宋某峰”、“刘某学”等人名单,骗取奖金35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 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韩某平的辩护人孟凡晓认为,被告人韩某平同意私分国有资产是有客观原因的,其主观恶性很小。2、被告人韩某平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韩和平已将自己领取的奖金在案发前全额退还。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韩某平的辩护人赵万军认为1、韩某平参与决策发放安全奖的做法是沿袭前任的老规矩。2、韩某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3、韩某平在案发前,2013年5月自动终止了犯罪行为,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4、韩某平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在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侯某友的辩护人认为,1、侯某友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侯某友在事发后主动退赃,及时挽回了损失。3被告人侯某友有犯罪中止情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就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侯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侯某友无前科,且在单位中一贯表现优秀,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权的辩护人认为,1、三被告人的私分行为是沿袭了上一届班子的做法。2、魏某权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3、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4、魏某权的签字行为是其总会计师的职责所在,并非个人主观上可以左右的,魏某权在本案中是从犯地位。5、魏某权是特殊人才,有特殊贡献。6、魏某权家庭困难,上有八十多岁高龄的老娘,下有二岁的孩子。7魏某权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1、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先后分别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矿)经理、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年薪、福利由中平能化集团统一发放,不允许在其任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三人任职后,经研究,决定沿袭上届公司班子的做法,由七矿安检科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后,以发放安全类奖金为名,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从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审批“七矿奖金、加班工资申请表”,给七矿十余名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韩某平、魏某权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4870385.1元,被告人韩某平、魏某权个人分别从中领取407260.1元、31616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侯某友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3539630.1元,个人从中领取504323元(含2009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 2、贪污罪 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友利用签批七矿生产一区奖金的职务之便,在明细表上伪造“宋某峰”、“刘某学”等人名单,骗取奖金35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另查明,韩某平于2013年10月9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的错误事实,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6日将407260.1元上缴纪委。魏占权于2013年10月10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的错误事实,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6日将316160元上缴纪委。2013年10月25日,侯某友本人在平煤集团纪委陪同下,主动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讯问,后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2013年12月26日韩某平、魏某权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下列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