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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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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辉等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鲁山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5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鲁山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5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沛(又名李涛,曾用名李某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本科毕业,住鲁山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5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华,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坡,男,1981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5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辉、李某沛、张中坡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辉及其辩护人臧幸辉,被告人李某沛及其辩护人房华,被告人张某坡及其辩护人李仕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21日,鲁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张某国(另案处理)欲经营中药材生意,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赵某辉,让赵某辉将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挪用10万元供其使用。被告人赵某辉即以个人因私事需用公款为名,让被告人李某沛通知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支取10万元转存到被告人赵某辉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赵某辉将上述10万元公款转存到张某国提供的银行卡上供张某国使用。张某国收到10万元钱款后,因门面房租赁价格问题租房未果。2013年5月2日,张某国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担保的商业贷款。2013年5月份,张某国将挪用的钱款全部归还被告人赵某辉之后,赵某辉将该款用于个人使用。

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辉为办理个人事务,利用职务便利,让被告人李某沛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挪用5万元供其使用。被告人李某沛明知赵某辉为个人目的使用公款,仍利用职务便利,让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专户上取出5万元社会抚养费,交由赵跃辉使用。2013年11月份、201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辉分三次,将挪用的15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3、2013年6月份,鲁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丁某军为给其女儿治病,找到被告人李某沛借钱。李某沛在明知丁某军办理个人事务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账户上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丁占军使用。2014年4月份,鲁山县纪委在对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过程中,丁某军将2万元款项予以归还。

4、2013年7月份,鲁山县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高某飞因无钱治病,找被告人李某沛借钱。被告人李某沛在明知高某飞办理办理个人事务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账户上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高亚飞使用。2014年4月份,鲁山县纪委在对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过程中,高某飞将1万元款项予以归还。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辉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某辉有自首情节。2、案发前已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3、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沛的辩护人认为,1、张某国用的10万元钱,两个月左右就还了,因为不到三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张占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沛也不应认定这10万元。2、2013年7月份挪用的5万元,李某沛不知道赵某辉是公用还是私用,且赵某辉是其主管领导,很难拒绝,因此这5万元不应认定为李某沛挪用。3、借给丁某军女儿治病和借给高某飞治病的钱是处于人道主义的帮助,情节显著轻微。4、李某沛有投案自首情节,5、案发时赃款已归还,没有给单位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坡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某坡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2挪用数额不大,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退回,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社会危害不大。3被告人张某坡完全是按领导的安排,比较被动的从事工作,相对而言,其犯罪地位比较从属,应以从犯对待。4被告人张某坡有投案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21日,张某国(另案处理)欲经营中药材生意,遂电话告知赵某辉,让赵某辉将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0万元供其使用。被告人赵某辉即以个人需用为名,让被告人李某沛通知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中支取10万元转存到被告人赵某辉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赵某辉将上述10万元公款转存到张某国提供的银行卡上供张某国使用。张占国收到10万元钱款后,因门面房租赁价格问题租房未果。2013年5月2日,张某国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担保的商业贷款。2013年5月份,张占国将挪用的钱款全部归还被告人赵某辉之后,赵某辉将该款用于个人使用。

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赵跃辉为办理个人事务,利用其职务便利,让被告人李某沛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收取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挪用5万元供其使用。被告人李某沛明知赵某辉为个人目的使用公款,仍利用职务便利,让被告人张某坡从熊背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专户上取出5万元社会抚养费,交由赵某辉使用。2013年11月份、201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辉分三次,将挪用的15万元公款予以归还。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辉、李某沛、张某坡到鲁山县检察院反贪局投案,主动供述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辉、李某沛、张某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峰、郭某、秦某利、王某增、刘某金、吴某彦、郭某霞、李某、高某飞、丁某军等人证言,关于计生委班子成员分包乡镇工作情况的说明,熊背乡班子成员分工及分包情况,2011年至2014年熊背乡计生事业费拨付表,《鲁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银行存、取款凭条,张中坡日记本复印件,赵某辉日记本复印件,三被告人职务证明文件,投案自首证明,案发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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