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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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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仝兵可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兵可,男,出生于1988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100282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张午乡岳社村。2012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兵可,男,出生于1988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4103271988100282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张午乡岳社村。2012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5日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兵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霞、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兵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以上六人已判刑)携带撬杠到洛宁县上宫金矿家属楼一单元六楼西门段金卿家盗窃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玉镯一副,现金500元。

2、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携带撬杠到洛宁县社会车站家属楼西单元六楼蔡元武家盗窃海尔牌电视机一台,电暖扇两个,床上三件套两盒。到中单元王效东家盗窃电脑一台,一条金项链,一枚戒指,三星牌手机一部,床上四件套一盒。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元武家海尔牌电视机一台估价为3255元。王效东家电脑一台估价为2280元。黄金项链、戒指共15克,估价为6270元。

3、2010年9月7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携带撬杠到洛宁县财政局家属楼南单元五楼北门黄贵环家盗窃黄金首饰若干,现金3500元。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首饰共24克,估价为8016元。

4、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携带螺丝刀、撬杠等工具到洛宁县实验小学家属楼北单元四楼南门李青伟家盗窃电脑一台,现金1700元。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为2409元。

5、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携带螺丝刀、撬杠等工具到洛宁县石油公司家属楼中单元五楼北门张应恋家盗窃电脑一台。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为4161元。

6、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李俊海、仝亚洛、王宜乐、王荣乐、刘廷智、马入川携带撬杠到洛宁县移民办家属楼中单元三楼西门贺雪芹家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金银首饰若干,现金5000元。

7、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张国平、王冬阳(以上二人已判刑)携带撬杠等工具到洛阳市吉利区西霞花园35号楼2单元1003室席笑雪家盗窃苏烟牌香烟两条、中华牌香烟两条、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四条香烟价值2300元、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750元。

8、2014年4月8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张国平、王冬阳、靳松杰、靳希洋(以上四人已判刑)携带撬杠等工具到洛阳市吉利区吉利小区7号楼2单元303室吴红星家盗窃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现金2000元。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4600元。

9、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仝兵可伙同张国平、王冬阳、靳松杰携带撬杠等工具到洛阳市吉利区西霞花园28号楼1单元1101室陶玉红家盗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1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883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650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仝兵可的讯问笔录

被告人对起诉书的事实全部予以供认。

2、同案犯马入川的讯问笔录

供述2010年我和李俊海、王荣乐、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仝兵可携带螺丝刀、撬杠等工具来洛宁四次盗窃,洛宁县渠北、加油站附近、县医院附近等地方,时间已久具体盗窃啥东西,记不清了。记得一天盗窃三家,有电脑、黄金首饰及现金、手机、床上用品、电暖扇、笔记本电脑,赃物有他们卖后,赃款平分,款被我挥霍了。

3、同案犯李俊海的讯问笔录

供述2010年我和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来洛宁盗窃,在洛宁加油站东、西家属楼、洛宁社会车站后面家属楼等地方。(1)2010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王荣乐、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一起乘王宜乐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洛宁城西加油站后面(上宫金矿家属楼)没有保安看管的家属院(几楼记不清了),有刘廷智踩点,并敲门确认无人后,用撬杠把门撬开,后我们进屋一起翻东西,盗走电脑一台,现金500元左右。(2)又一次我和王荣乐、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又到洛宁,一天盗窃了三家,盗窃有手机、电脑、现金等。

4、同案犯王荣乐的讯问笔录

供述(1)2010年的一天我和李俊海、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一起来到洛宁县汽车站下车,一直往西走约500米左右,发现没有保安看管家属楼的情况下,刘廷智在外望风,用撬杠把门撬开,我们进屋盗窃电脑一台等东西,用床单抱走。后我们走了半小时左右,又发现没有保安看管家属楼就到五层的楼房,用同样方法进屋盗窃黑色电脑一台。刘廷智将二台电脑卖了得赃款2200元,我分款300元。(2)2010年秋天我和李俊海、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二次来洛宁到西花坛下车往南走了约100米,发现一座旧家属楼中间一单元到顶楼,用螺丝刀将锁撬坏,我们进屋内盗走黑色电脑一台和音箱二个。我们又走二、三百米左右,看见四五层家属楼,我们进到中单元楼顶,用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坏,盗走500元现金。后500元现金有仝兵可拿走,刘廷智将电脑、音箱卖掉得赃款1000元,我分150元。(3)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还是我们七人乘王宜乐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洛宁到西花坛大石头处下车,往西走到加油站东边一栋家属楼内盗走电脑一台,有刘廷智将电脑送到车上。后我们又到另一家属楼进到一家,没有盗来啥东西。我们出来走约十分钟左右,发现四层家属楼一个单元没人看管,后我们进入一家将保险柜用撬杠撬开上下二层,发现有5元面值两沓、一沓100张都是旧钱、耳坠、金戒指等,我分600余元。(4)2010年夏天以来我和李俊海、王宜乐、刘廷智、仝亚洛、马入川、仝兵可来洛宁盗窃七次,在移民办家属楼、洛宁加油站东、西家属楼、洛宁社会车站后面家属楼。

5、同案犯王宜乐的讯问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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