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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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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强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户籍地: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9月23日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户籍地: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9月2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宏,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户籍地:平顶山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2014年9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2014年9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2014年9月30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文源,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强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某宏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强及其辩护人胡西平,被告人赵某宏及其辩护人蔡文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玩忽职守罪

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杨某强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最终使上述两个企业通过审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011年5月,被告人赵某宏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缺少立项批复等申报材料,指示公司副总经理芦红欣和公司员工牛一群,伪造了平顶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平计批(2003)36号),向相关审核部门进行申报。

被告人杨某强、赵某宏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强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某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2、被告人杨某强的玩忽职守行为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宏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某宏犯罪的主观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的动机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情节轻微。2、被告人赵某宏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性。3、被告人赵某宏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

1、玩忽职守罪

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杨某强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最终使上述两个企业通过审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011年5月,被告人赵遂宏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发现缺少立项批复等申报材料,指示公司副总经理芦某欣和公司员工牛一群,伪造了平顶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平计批(2003)36号),向相关审核部门进行申报。

2014年9月11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赵某宏主动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2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杨某强主动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证明,证实杨某强的任职情况。

(2)、鲁山县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9月11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赵某宏主动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12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立案侦查并对赵某宏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4年9月22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杨某强主动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3日对杨某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豫财企(2010)122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平财办企(2010)20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局《关于申请解决关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证实2010年,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将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和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列入关闭小企业范围,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

(5)、豫财企(2010)169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平财办豫(2010)706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银行来帐凭证及收据,证实,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于2011年1月20日领取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领取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

(6)、平顶山市石龙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豫证土(2007)370号和豫政土(2007)371号用地批准情况说明》,证实豫证土(2007)370号和豫政土(2007)371号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政府批准后,征地主体不是企业而是石龙区人民政府,只有经过招、拍、挂土地出让程序,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7)、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说明》,证实平顶山市发改委在2003年没有使用过“平计委”文号。

(8)、石龙区环保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自建厂以来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文件,证明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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