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樊某帆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帆,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9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帆,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鲁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9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帆驾驶豫DHV71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鲁山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第一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将在骑行自行车的韩某枝撞倒,致韩某枝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樊某帆驾车逃逸。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樊某帆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樊某帆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樊某帆供述,证人任某华、沈某慧、李某枝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投案证明,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樊某帆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也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易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