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永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玉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同年11月26日至27日,通过安装在其黑色别克轿车上的“伪基站”设备非法建立的网络,在开封市金明西街豪德西口附近,发送事前设置好为给其所经营的全牛鲜汤馆做宣传的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扣押的“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封无线电管理局委托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已发送短信28794条,共造成28794人次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作出检测报告及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说明,开封无线电管理局情况说明及照片,扣押清单,讯问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盘,结案报告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被告人杨永军的作案工具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沪C006S9)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主机、天线、电压转换器)一套、电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校功权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宁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