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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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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8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8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15时20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789E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泌阳县行政路中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9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患有:1、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分层;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3、2型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其中2型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经鉴定属严重疾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查获黄某某酒驾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含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及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社旗其朱集乡朱集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执行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助理审判员  赵 娜

助理审判员  李国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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