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XX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8时左右,被告人韩XX带着墨镜窜至泌阳县花园乡大熊庄吴XX暂住的家中,趁屋内只有吴XX一人在家,且吴XX从小就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被告人韩XX对吴XX实施强奸,后怕吴XX家人回来,被告人韩XX逃离现场,强奸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吴X娥、张X成、贾X丕、吴X聚的证言、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强奸未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但其侵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在处理时应综合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