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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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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泌刑重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予以逮捕,11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泌刑重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予以逮捕,11月29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49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驻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泌刑初字第00495号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16时20分,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2L732黑色大阳110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铜山乡楼上张某某家送礼吃饭回泌阳县白云山风景区去,行驶到泌阳县君二路铜山乡中学西张庄时被铜山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交警大队处理,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14-0000567号鉴定:赵某某中的乙醇含量为330.60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之规定,犯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请本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都不能证明我在哪儿喝的白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要求调取交警大队笔录室的监控,都调不出来。只有黄某某一个人证明我没有在她家喝酒,有众多疑点。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也没有出庭,鉴定意见不能采用。主要证人也没有出庭。

辩护人辩称:1、一审中要求鉴定人、证人、公安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公安机关的人出庭了。检察院只送有罪证据,是违法的。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2、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有威胁情形,其证言应当排除;3、一审中申请调取公安机关询问时的录像,也没有提取到,不能证明赵某某当时笔录的真实性;4、技术人员应当出庭对酒精含量做出说明才能作为依据;5、郑某某夫妇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们夫妇是“老赖”,欠债不还,没有信用度,公安人员让赵某某去摩托车旁边拍照,是报复。以上说明赵某某在张某某家喝酒不真实,建议法庭让相关证人到庭作证,如果不到庭,证据不能使用。赵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处赵某某无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中午,赵某某到张某某家参加酒宴,后驾驶一辆豫Q2L732黑色大阳110普通两轮摩托车,回泌阳县白云山风景区,经过泌阳县君二路铜山乡中学西张庄时到郑某某家要账,与郑某某发生纠纷,后赵某某主动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16点20分左右,铜山乡派出所民警到郑某某家后发现赵某某浑身酒气、站立不稳、东倒西歪,并了解其从张某某家驾驶摩托车来到郑某某家,遂将其移交至交警大队处理。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14-0000567号鉴定:赵某某中的乙醇含量为33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1、2014年8月30日9时51分供述:我昨天中午到铜山乡楼上张某某家送礼,东家安排的坐一起的人我都不认识,喜宴上喝的是瓶装啤酒(忘记名字),我喝了一瓶多。饭后走时我堂弟孙某某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我,我喝多了骑不成。后来到郑某某家要工钱,我们两撕拽起来他报警了,民警到后看我喝酒驾车了把我带到交警大他了。

2、2014年8月30日16时30分供述:2014年8月29日上午,我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2L732的黑色大阳110两轮摩托车,从白云山风景区到铜山楼上送礼。下午散席后,我骑着豫Q2L732的黑色大阳110两轮摩托车回白云山景区上班,16时20分,行驶到君二路铜山乡中西边张庄时,想起拐到郑某某家要账,因为发生争执,郑某某(经查应是赵某某)报警,铜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赶到,发现我喝酒驾车,就把我传唤至派出所后移交到交警大队来了。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有C1证。我昨天在铜山乡楼上张某某家喝的酒,张某某的妹妹出嫁,我去送礼。当时坐一个桌的我一个人也不认识,是张某某安排我坐在那里的。当时喝的有白酒也有啤酒,什么牌子的我没有留意。白酒喝的有半斤,啤酒喝的有两瓶。我本人骑着摩托车,没有其他人。到交警队后,直接抽了我两管血样,说是化验酒精含量的。问: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14—0000567号鉴定,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30.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听清楚了吗?:听清楚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2014年8与29日证言:问:赵某某和赵某某的弟弟还有王某德是怎么到你家里去的?:我出去的时候看到我家院子里停了一辆红色老年三轮摩托车还有一辆黑色的两轮摩托车,具体是谁骑的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那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是赵某某上一次来我们家骑的那辆,具体是谁的摩托车我也不知道,老年三轮摩托车我也不知道是谁的。问:他们三个人去你家的时候都有谁喝酒了?:我就知道赵某某喝酒了,其他人有没有喝酒我就不知道了。问:我们民警去你家后关于赵某某的摩托车你怎么说的?:你们民警到之后就让赵某某站起来说是要拍照,赵某某就坐在三轮车上,之后你们民警问的是哪辆摩托车是赵某某的还是赵某某骑着那辆摩托车过来的我就记不清了,我说这个两轮摩托车是赵某某的。

证人黄某某2014年9月30日证言:问:赵某某到你家后又喝酒了吗?:没有,我丈夫郑某某不在家,没有人给他拿酒。问:赵某某是否在你家桌子下拿白酒喝?:没有,俺家桌子下就没有白酒。问:你知道赵某某在哪里喝的酒吗?:不知道,他骑着摩托车到俺家时已经喝过酒了。问:你咋知道赵某某喝酒了?:他身上有很浓的白酒味。当时看行动就知道他喝酒了。

证人黄某某2014年10月22日证言:问:2014年赵某某有没有在你家喝酒?:没有。问:当时你家桌子下面有没有摆放一瓶北京牛栏山二锅头白瓶白酒?:没有,俺家就没有北京牛栏山二锅头白酒。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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