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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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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6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于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泌阳县公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6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于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8日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5时53分,泌阳县官庄乡官北村委西小庄居民李XX驾驶豫QD5893厢式货车,沿泌羊公路由男向北行驶至官庄镇李庄路口时在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李梅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乘坐王X梅,白X真,尤X)时,撞于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王X梅死亡,李X柱、白X真、尤X三人受轻微伤。泌阳县公安局认定李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X湘、白X真、尤X、李X柱、田X力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鉴定结论告知书、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户籍证明及本院对被害人白X真、尤X、李X柱、田X力、田X青的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车速及超车时,在前方车辆未向右方让路的情况下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被告人李XX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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