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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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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0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初字第0010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工作人员段某,自于2012年02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办理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的30多笔银行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复核,给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9条之规定,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但本案事实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整个案件情况,对被告人段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办理涉案票据业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2013年6月18日办理的三笔业务共计960万元因当天没有办理成功,于2013年6月19日又重复办理了该三笔业务,因此该三笔业务不能重复计算数额。且其办理业务没有违反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段某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1、被告人没有违反办理涉案业务规定的操作流程。2、被告人段某已尽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44号)的规定,证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印章、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无实质审查的义务。二、被告人段某不存在任何过失。1、被告人段某及涉案的数名其他被告人在办理涉案公司转账业务中,审核了经办人员提供的支票,进行了折角比对,通过了复核及远程中心的授权,均没有发现票据存在问题,这说明犯罪分子伪造的相关票据,涉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无能力予以鉴别。2、犯罪分子伪造的预留印鉴,只有通过采取技术手段才鉴别出真伪,说明该伪造的印鉴已经超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本职业务所要求的认知能力。三、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1、涉案储户的大部分款项,案发前已由张某某等通过其他手段偿还。2、所有涉案储户均在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进行了销户,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已没有支付的义务。3、剩余款,泌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处置框架协议》,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涉案储户签署了实现权力的《协议》,证明涉案储户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和客观上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失问题。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不能成立,法院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张某某、李某、禹某某成立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居阳华府”项目,开发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因李某当时任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站信用社工作,禹某某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达信用社工作,三人便商议走银行开对公一般账户,然后用假印鉴把钱转出来使用。他们三人与南阳的刘某某签承诺还款书后,让刘某某以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开立一般对公账户。后三人又通过中间人介绍让柳某某以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开立一般对公账户。李某将上述三个公司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片复印以后,制作三个公司的假印鉴片,然后由“居阳华府”的工作人员带着假印鉴去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办理三个公司的转款业务。

2012年02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工作人员段某,在办理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37笔银行票据业务中,没有辨别出居阳华府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印鉴片系假印鉴片,因而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21笔予以承兑、付款,共计人民币5188万元;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11笔予以承兑、付款,复核,共计人民币5855万元;对加盖假印章的票据共5笔予以复核,共计人民币1245.41万元。以上37笔业务总计人民币1.228841亿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1日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资产处置意向书》、2014年1月27日签署《资产处置框架协议》,约定由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接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并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意转嫁风险资金所涉及的全部债务。2014年5月7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票据诈骗给泌阳县信用联社造成的损失由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再查明,张某某、李某、禹某某等人利用假印鉴片通过泌阳县农村信用社柜员将南阳市华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凌弘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15300万元转出。本案案发前张某某等人已通过不同途径返还给上述四家公司10900万元,对于剩余4400万元损失,2015年2月5日,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述四个公司签署了具体的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5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另外,张某某等人利用假印鉴片通过泌阳县农村信用社柜员将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4800万元转出,本案案发前张某某等人已通过不同途径返还该公司1126万元,对剩余的3674万元,2014年12月28日,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署了具体的还款协议,约定由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先退还该公司1837万元,剩余1837万元向该公司提供相当价值的房产。佛山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销户申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段某在联社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此案是因张某某、李某等人刑事案件造成,致使柜员承兑,并且资金处置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请在法律幅度内最大限度对段某从轻或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段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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