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黎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辉,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辉,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生辉,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辉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辉及其辩护人马生辉、王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黎辉驾驶一辆载重达9140千克的车牌号为豫A6YL34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国际博览中心门口时,撞上沿郑汴路斑马线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潘XX,致使潘XX颅脑损伤。黎辉在现场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潘XX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后潘XX于同年9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体检验意见书:死者潘X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之尸体征象。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4)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黎辉的供述;受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过磅单、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10接处警信息查询单及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病危通知书、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4)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情况及年龄证明;鉴定文书二份;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黎辉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黎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黎辉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没有明显违反道路通行规范的情形;3、被告人黎辉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实施了可能采取的一切措施阻止伤害结果发生;4、被告人亲属已代其支付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黎辉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且家庭情况困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辉判处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淮阳县白楼镇黎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黎辉家庭情况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黎辉驾驶一辆载重达9140千克的车牌号为豫A6YL34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国际博览中心门口时,撞上沿郑汴路斑马线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潘XX,致使潘XX颅脑损伤。黎辉在现场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潘XX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后潘XX于同年9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体检验意见书:死者潘X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之尸体征象。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4)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黎辉的亲属代其为被害人垫付医疗费31000元。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黎辉的亲属代其支付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27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黎辉的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黎辉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8月13日15时07分许,其驾驶豫A6YL34号厢式货车沿郑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时,与一男子发生碰撞,当时车上装有一百多张石膏板,大约重四吨,后黎辉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的事实。

2、受案经过、110接处警信息查询单及120电话受理登记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黎辉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3、过磅单、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郑公交认字(2014)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黎辉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潘XX无责任。

4、鉴定文书二份,证实了2014年8月18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XX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4年9月19日,经该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X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5、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病危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淮阳县白楼镇黎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黎辉无前科、案发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其亲属已代其支付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