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239线方城县73公里+610米处,撞到同向在前停驶在路边李得信的豫R1561H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高某某及乘坐人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52mg/100ml。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认定:高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得信负次要责任,高启博无责任。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留机动车凭证、发还凭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等;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4)01828号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撞到同向在前停驶在路边的车辆,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5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另一方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高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一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