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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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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胜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胜,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580110514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双桥村七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3年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胜,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580110514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双桥村七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3年12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2月18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商水县公安局姚集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被告人王国胜汾河河滩居住的小屋内查获土枪一支。经周口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该枪支具有击打发射功能。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国胜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国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商水县公安局姚集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被告人王国胜汾河河滩居住的小屋内查获土枪一支。经周口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该枪支具有击打发射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学顺证言,书证:被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枪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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