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延涛,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41203005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西关北拐街9号。因涉嫌拒合同诈骗,于2014年2月2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延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松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延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11月份,张晓彩、牛新航、徐志安三人使用中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口市光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杨国田、沈德昌(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2、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金良、李华伟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沈德昌、王某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德昌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国际投资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延涛以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李金良先后签订了三份《建筑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金良、李华伟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 3、2013年11月份,李振北与刘本奇使用海南中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河南省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被告人武延涛伙同王某、杨国田等人,利用伪造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工程保证金五万元、土建工程投标保证金三万元、报名费四千元,共计八万四千元。 4、2013年11月份,高路祥使用河南省林州二建的资质,通过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周振江到周口光耀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图纸押金五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 5、2013年11月份,刘新站用河南省中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周振江到周口光耀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骗取投标人保证金五万元。 6、2013年9月至11月份,陈瑞和孙铁民用许昌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三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武延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延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11月份,张晓彩、牛新航、徐志安三人使用中晟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资质到周口市光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杨国田、沈德昌(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利用其伪造的香港耀达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证明》、公司账户资金金额《银行流水单》,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共计五万五千元。 2、2013年9月至11月份,投标人李金良、李华伟使用中天银都(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沈德昌、王某利用同一规模项目的工程进行招标,沈德昌以公司副总的身份称这次投资是香港国际投资集团和他们共同合资的企业,八千万资金已到位,剩余的资金是他们几个股东筹备的。武延涛以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李金良先后签订了三份《建筑施工合同书》合同。先后骗取李金良、李华伟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修路款六万三千元,共计十一万八千元。 3、2013年11月份,李振北与刘本奇使用海南中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河南省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被告人武延涛伙同王某、杨国田等人,利用伪造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工程保证金五万元、土建工程投标保证金三万元、报名费四千元,共计八万四千元。 4、2013年11月份,高路祥使用河南省林州二建的资质,通过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周振江到周口光耀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图纸押金五千元,投标保证金五万元。 5、2013年11月份,刘新站用河南省中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周振江到周口光耀公司去投标时,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骗取投标人保证金五万元。 6、2013年9月至11月份,陈瑞沃和孙铁民用许昌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到周口光耀公司投标,被告人武延涛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六千四百余万元资金金额的银行《流水单》和施工图纸等招标手续,取得投标人的信任。先后骗取投标人报名费二千元、图纸押金三千元,投标保证金三万元。 综上,被告人武延涛共诈骗他人财物3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武延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张晓彩、徐志安、牛新航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延涛骗取五万五千元的情况3证人李金良、李华伟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延涛骗取十一万八千元的情况。4、证人李振北、刘本奇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延涛骗取八万四千元的事实5、证人高路祥、周振江的证言证明了被武延涛骗取五万五千元的情况。6、证人刘新站证言证明被武延涛骗取五万元的情况。7、证人陈瑞沃、孙铁民的证言均证明了被武延涛骗取三万五千元的情况。8、证人杨国田证言证明公司规定叫投标人交的有五千元图纸押金和报名费,五万至三万的投标保证金9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查询通知单、光耀公司资质与注册档案、香港耀达公司声明资料、周口光耀公司招标网址发布信息、中晟路桥公司合同资料、河南中航天公司资质、海南平公司资质、河南林州二建资料、河南省经济技术研究院收款收据及相关收据收条、报案材料、说明、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