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高中,男,生于1971年2月9日,身份证号码:4127021971020905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河湾村。因涉嫌抢劫罪,于1998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12月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德智,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高中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高中及其辩护人何德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2月12日晚24时许,被告人王高中伙同金中华(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到项城市永丰乡伺机作案,见到被害人胡九星、胡铁林驾驶机动三轮车拉棺材由此路过,金中华开车逼胡铁林停车后,被告人王高中、金中华用木棍将被害人胡铁林、胡九星打跑,抢劫“飞彩”牌机动三轮车1辆、棺材2口。所抢三轮车由金中华卖给洪国庆(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600元,所抢棺材2口,由洪国庆介绍放在商水县魏集镇邝春平所开的木料行内寄卖。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抢三轮车、棺材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高中伙同金中华,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王高中辩称:我没有参与抢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高中涉嫌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无罪释放。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2日晚24时许,被告人王高中伙同金中华(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到项城市永丰乡伺机作案,见到被害人胡九星、胡铁林驾驶机动三轮车拉棺材由此路过,金中华开车逼二胡停车后,被告人王高中、金中华用木棍将被害人胡铁林、胡九星打跑,抢劫“飞彩”牌机动三轮车1辆、棺材2口。所抢三轮车由金中华卖给洪国庆(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600元,所抢棺材2口,由洪国庆介绍放在商水县魏集镇邝春平所开的木料行内寄卖。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经商水县物价局物价鉴定:被抢三轮车、棺材共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高中供述:金中华抢的那个机动三轮车我没有参与,我知道金中华抓走的第二天公安局到我家去了,我知道金中华咬住我参与了,我当时害怕公安机关抓我就跑了,李国昌也是害怕公安机关抓他,具体他参与没有我不清楚。2、被害人胡九星陈述:1997年12月12日夜12时左右,我同胡铁林开大篷车拉两口棺材走到永丰乡朱滩南100米时,有一辆大篷车从后面超过俺的车挤我们停下,车上三个人就分别用棍打我们,把胡铁林打下车,铁林跑了,一个撵铁林,这两个人就过来打我,我害怕就跑了,他们没撵上我。3、被害人胡铁林陈述:1997年12月12日夜12点左右,我与胡九星装两口棺材准备到汝南卖,走到永丰乡朱滩南头,从俺后面撵上一辆大篷车,上面坐三个人,其中一人开车到俺前面拦住俺的车,每人手里都掂一根棍,有一个照我头上就打,照我身上连打三棍,我下车就跑了,他们没撵上我,又打车上的胡九星,胡九星下车也跑了。他们把俺的车调头向北开跑了。4、证人金中华证言:199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高中、李国昌开辆大篷车到俺家,我们开着大篷车上了106国道,看见一辆拉棺材的大篷车往南走,俺三个撵上这辆车,把车上的两个年轻人打跑了。之后,王高中开着抢的大篷车,我开着来时开的大篷车一块到魏集镇洪桥村,我自己进村把我杠子洪国庆喊出来,洪国庆把俺领到木料行里,老板说卖了再给钱。洪国庆问我大篷车卖不卖,我问王高中说卖,我就把车开到洪国庆家,洪共给了1500元钱。卖棺材时,李国昌、王高中都去了,当时李国昌没进院,洪国庆没见他,见王高中了。5、证人洪国庆证言:1997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三点左右,金中华翻墙到俺家把我喊醒说:“俺弄两口棺材,你在魏集集上熟,你带着卖了。”我说等天明再去。约7点左右,金中华又到俺家,我就同他一块到俺村西头柏油路上,我看一辆大篷车在那停着,车上放两口棺材,王高中在车旁边站,我与中华就顺着柏油路正南走,高中摇车没有摇响,他又喊中华过去摇车,我自己提前走了。到魏集学校旁,高中和中华开着车撵上我,高中开着车,我同中华到姓邝的木料行,我给姓邝的说了,最后中华、高中同意每口棺材700元,姓邝的写在一个本子上后我们就走了。去年麦后,中华开一辆大篷车问我要不要,说是高中的车,说四千五百元卖给我,我给他1000元,又等两三天,中华说高中等着还贷款哩,我又给他500元。6、证人金西山证言:我当时不知道中华和谁一块做的违法的事,后来听我儿媳妇齐春梅说是和项城南顿镇河湾村的王高中、李国昌三个一块干的违法的事,但干的啥事我不知道。7、证人张秀梅证言:97年农历腊月里金中华往家中开过大篷车没有我不知道。8、证人邝春平证言: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有三个人开着一辆三轮车,三轮车上放着两口棺材。当时这三个人中,有两个说是平店的,有一个说是洪桥的,我说这棺材在我们这地点不下,自称平店的叫李华说他们是贩卖木头的,放这两口试着卖,说得八百元钱,我在本子上给他们记下,上面写的80,代表800元。我说给他们打条他们不要,说啥时卖了再来拿钱。9、证人李国昌证言:我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不认识金中华。我认识我们村的王高中,他有40岁左右,弟兄四个,王高中排行老四,他三个哥叫啥我不知道。我不认识洪国庆。10、证人齐春梅证言(金中华之妻):我记得金中华和项城南顿镇河湾村的王高中及另外一个人犯的事,那段时间王高中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来找金中华犯的事,具体做的啥事我不清楚。洪国庆是我姐夫,家是魏集洪桥的,金中华卖给他过一辆三轮车,啥样的、多少钱我不知道。11、证人洪刘来证言:我村有个叫洪国庆的,听说他买他杠子的赃车了,在看守所里关了几个月,判没判刑我不知道,和他没联系过。12、证人王运河证言(王高中之兄):十年前俺弟兄四个就我自己有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高中没有借过我三轮车。听我们村的人都议论说他和李国昌、中华一块干的事。李国昌和王高中是一个村的,他们俩从小就在一块玩,长大也经常在一块,中华也经常来我们村找李国昌和王高中玩,李国昌和王高中也经常到中华家找中华玩。13、证人李胜利证言:我村的王高中我认识,十年前他犯法离家出走了,他去哪了我不知道。14、书证:被告人王高中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王高中伙同金中华等人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提取笔录、领条、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