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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战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4)商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战成,又名袁占成,男,生于1963年8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308190014,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副主任,住商水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四号楼西单元四楼东

(2014)商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战成,又名袁占成,男,生于1963年8月19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6308190014,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副主任,住商水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四号楼西单元四楼东户。因涉嫌受贿,2014年7月1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8月4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华,男,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战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战成及其辩护人贾国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周口市天九康药业有限公司第六部负责人杨林(另案处理)在2008年7月份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环磷腺苷”药品过程中,与被告人袁战成商议,每销售一支“环磷腺苷”药品给付被告人袁战成回扣款人民币2元。被告人袁战成利用担任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医院药事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2011年6月份至2014年7月份间,收受杨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179330支“环磷腺苷”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58660元,此款被被告人袁战成据为己有。

2、2009年8月,被告人袁战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合作经营名义,不参与实际的经营和管理,收取杨林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的“小儿氨基酸”药品的利润,为杨林在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药品过程中提供方便。2009年8月份至2014年7月份,商水县人民医院共计支付杨林“小儿氨基酸”购药款人民币988563.61元,杨林在去除该药品的购进款、税款等费用开支后,将剩余全部利润人民币533660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被告人袁战成,此款被被告人袁战成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战成利用担任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32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袁战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的“环磷腺苷”回扣款是每支0.2元,而不是2元,且没有与杨林商议;第二起“小儿氨基酸”我出资2万元,后来在管理过程中,也有管理费用,所以经营“小儿氨基酸”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持反对意见。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袁战成受贿892320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袁战成受贿892320元。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战成有以下犯罪事实:

1、周口市天九康药业有限公司第六部负责人杨林(另案处理)在2008年7月份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环磷腺苷”药品过程中,与被告人袁战成商议,每销售一支“环磷腺苷”药品给付被告人袁战成回扣款人民币2元。被告人袁战成利用担任商水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医院药事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2011年6月份至2014年7月份间,收受杨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的179330支“环磷腺苷”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58660元,此款被被告人袁战成据为己有。

2、2009年8月,被告人袁战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合作经营名义,不参与实际的出资经营和管理,收取杨林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的“小儿氨基酸”药品的利润,为杨林在向商水县人民医院供应药品过程中提供方便。2009年8月份至2014年7月份,商水县人民医院共计支付杨林“小儿氨基酸”购药款人民币988563.61元,杨林在去除该药品的购进款、税款等费用开支后,将剩余全部利润人民币533660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被告人袁战成,此款被被告人袁战成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袁战成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232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战成供述(2014年7月18日供述):2011年9月,商水县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在确定六家药品供应商时,将漯河市汇正医药公司的供货权取缔。我将漯河市汇正医药有限公司往商水县供应的复方小儿氨基酸、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头孢克洛干混悬剂、西替利嗪和丁苯酸乳膏这五种药品供应权接管。有一次杨林到我办公室说事,我就给杨林说:“漯河汇正有几种药不供应了,我想经营,走你们天九康公司账户,到时间你负责给我们医院配送。”当时杨林表示同意。然后我从海南三叶制药公司河南总代理常淼峰那购进这五种药,海南三叶制药公司将药品送到天九康,由天九康公司往商水县人民医院送货。县医院直接与天九康公司结算这五种药品的货款,然后杨林将货款打到我个人的工商银行卡上。我与杨林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2014年7月24日供述):周口天九康医药公司往商水县人民医院第一次供应小儿氨基酸时,就是我通过杨林供应的,生意是我本人的,至2014年5月份,这期间都是我本人通过杨林走天九康公司配送供应的。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头孢克洛干混悬剂、西替利嗪和丁苯酸乳膏、小儿氨基酸五种药品最后一次配送的货款全部由我出资,从头孢泊肟酯干混悬剂、头孢克洛干混悬剂、西替利嗪和丁苯酸乳膏这四种药品最后一次入库起小儿氨基酸的货款是杨林从以上药品中扣除的。这五种药品都是我从海南三叶制药公司医药代理商常淼峰那购买的,然后交给杨林了,杨林再往商水县人民医院配送。商水县人民医院将药品货款给天九康结算,杨林从天九康领款后通过银行将药款转账给我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上。我没有具体参与药品的供应及经营管理。在小儿氨基酸供应过程中,我答应每支给付杨林三角钱,事实中杨林是否扣除了这个劳动报酬我不知道。自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杨林往我账户上汇款31笔,我认为这是我经营上述五种药品所得的药品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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