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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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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炳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丙林,曾用名褚培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199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2015)舞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丙林,曾用名褚培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199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0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6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1日因盗窃被舞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丙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褚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12月,被告人褚丙林先后四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物证、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褚丙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褚丙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褚丙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褚丙林伙同徐金喜(在逃)在舞钢市寺坡一街坊44号楼下将耿某停放在中单元楼洞口的白色立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79元。

(二)、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褚丙林伙同徐金喜在舞钢市胡寨转盘东边一社区内将华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盗窃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300元。

(三)、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褚丙林伙同徐金喜将王某某停放在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号楼下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93元。

(四)、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褚丙林伙同徐金喜在舞阳县东关汽车站对面物资局家属院内,将张某某的宇翔牌电动三轮车盗窃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05元。

上述事实有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褚丙林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被盗的车辆及盗窃的现场指认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关于被盗的电动车价格的舞价认鉴字(2014)第069号、舞价认鉴字(2015)第005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华某、耿某陈述,被告人褚丙林供述与辩解,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1999)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0)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6)舞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8)舞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舞钢市公安局舞公(朱)行罚决字(2014)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褚丙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褚丙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褚丙林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丙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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