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获嘉县人。因盗窃于1995年7月27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获嘉县人。因盗窃于1995年7月27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5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价值10040元,现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旭阳小区,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码:WH152QMI99M03722)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六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凤凰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9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四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月5晚上放在该楼下的军旅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14061683)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3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四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0517351331,电动车号:031308030241)和五羊-本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WBTDH10061000233,发动机号:06H00086)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030元,五羊-本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价值234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价值10040元,现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旭阳小区,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发动机号码:WH152QMI99M03722)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六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凤凰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9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四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月5晚上放在该楼下的军旅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14061683)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3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区中央商务公馆四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0517351331,电动车号:031308030241)和五羊-本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WBTDH10061000233,发动机号:06H00086)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030元,五羊-本田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价值234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获嘉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希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