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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X,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4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XX,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焦XX在泌阳县体育场南门将田x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速派奇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黑色速派奇电动车价值892元。

2、2014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焦XX在泌阳县懿丰小区德国啤酒坊门口将王XX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1392元。

3、2014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焦XX在泌阳县团结路北段小吃一条街,将李XX停放在路边的灰色京鸽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灰色京鸽牌电动车价值810元。

4、2015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焦XX在泌阳县妇幼保健院东边汉博舞蹈学校门口将张XX停放在路边的红褐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2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四辆电动车的照片,被害人李XX、王XX等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焦XX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所盗窃的四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焦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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