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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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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徐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52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郸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52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x,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郸城县公安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徐x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25日7时30分,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南头,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盗窃胡梅娟的钱包,包内有现金4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014年5月22日9时30分,在郸城县大桥北头路西的河北路,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郑丽娜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90元和白色步步高VIVO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后经郸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90元。3、2014年5月22日7时许,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妇女200元现金,事后每人分100元。4、2014年5月19日9时多许,在郸城县老天棚街北头菜市场,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名骑电动三轮车妇女车厢内的朵唯手机一部,后经郸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78元。5、2014年5月20日7时许,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卖烤鸭的地摊前,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妇女身上的现金80元,事后每人分4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x、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他不知道,没有这回事。对起诉书指控的后四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

被告人徐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他不知道,没有参与,对起诉书指控的后四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25日7时30分,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南头,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盗窃胡梅娟的钱包,包内有现金4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x的供述和辩解,当时他大概数了一下,有4000多块钱,4000多多少他没有数清,偷得以后,他菜市街丁字路口南边走着先给了他五爷(平时他都是叫徐x五爷)一千块钱,剩下的他走着正东,走着数着,本想数清了再给他分点,没想到在北关小学西侧一点的地方被人拽着头发摁蹲下了,他在蹲下来的时候,赶紧把钱仍到路边卖菜的车子底下了。被抓那一刻,他立即明白肯定是丢钱的人抓他的,他怕他们抓到证据就扔了。

2、徐x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当天上午他和徐x是8:10分左右到菜市场的,当天早晨他6点多想到菜市场买点菜,趁着想偷个钱包弄点钱,他就给徐x打电话问他去不去,徐x说他还没起来,过了一会徐x给他回电话叫他去接,然后他骑着他在街上拉人的电动三轮车接着徐x拉着他到菜市场来了,到了老天棚街北头的菜市场北关小学西侧时,他把车停在路北哩和徐x下车后往西走,徐x在前,他在后,离的有十来米远,刚走没多远,就被几个男子摁着了,其中一个女人说他和徐x偷她的钱包了,后来报110,北所的把他俩弄走了。

到菜市场后,从北关小学门口西侧停的车子,下车后徐x正西前头走,他后头跟,他走到菜市场中间的丁字路口时,碰见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从西正东,车篮子里放一个包,他俩就瞄上了那女的,想趁她买菜时,把包给她偷走,结果他俩跟到北关小学西侧时,那女的也没买菜,正东骑着走了,他又拐回来正西瞅目标,徐x在前,他在后,一晃,他没在意,不知道徐x正哪了,正想着找他哩,他看徐x在他西边被人抓着了,随即他也被抓了。

3、被害人胡x娟的陈述,2014年5月25日早上7点30分许,她骑着电动车,带着她儿去参加考试,走到三桥南头,有个年龄大的胖胖的男的,打着手机喊她,说她车压着他的脚了,用手拽住她的电动车,左裤腿在她后支架上挂着里,她骑着车子没有下来,就往后看,这时她感觉有个身影一晃,从她电动车旁跑着正北了,随后腿挂在她后支架上的男的也正北走了。她当时也没在意,就带着儿子到学校了,到学校拿儿子的准考证时,发现包没有了。她就回来找,找到三桥南头看儿子的准考证在桥南头地上,她就赶紧把准考证送到学校,就又返回来,到三桥南头去问,桥上卖菜的老婆等几个人都说就是拽她电动车的那个男的和一个年轻孩偷的,她对那个男的印象很深,她就开始在菜市场那一片开始找,找到北关小学门口,那个拽她电动车的男的和年轻孩在路上正走着,她就过去给他说钱包得给她,钱他们可以拿走,那个年轻(人)说没有见,那个拽她电动车的男的,嘴里骂骂咧咧的就不往上说。她家里人就过去了,她弟弟和她侄几个人抓住他们两个人,不让他们走,那个年轻的就蹲下了,蹲下时从他身上掉下来一个夹子,拽她电动车的男的也蹲下了,在蹲下时,从他身上掉下了二、三部手机,有个路人说您咋不报警,随后他就帮着报了警。

4、辩认笔录,被害人胡梅娟辩认出被告人徐x和徐x就是盗窃其钱包的嫌疑人。

5、证人李x、胡x晨、段x、钱x、钱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在菜市场抓住一个年轻的,一个年纪大的两名小偷的现场情形。

(二)2014年5月22日9时30分,在郸城县大桥北头路西的河北路,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盗窃郑丽娜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90元和白色步步高VIVO直板触屏手机一部。经郸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9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三)2014年5月22日7时许,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妇女200元现金,事后每人分100元。

(四)2014年5月19日9时多许,在郸城县老天棚街北头菜市场,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名骑电动三轮车妇女车厢内的朵唯手机一部,后经郸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278元。

(五)2014年5月20日7时许,在郸城县三桥菜市场卖烤鸭的地摊前,被告人徐x伙同被告人徐x扒窃一妇女身上的现金80元,事后每人分40元。

上述事实,除二被告人当庭供述外,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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