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少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候x,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犯盗窃罪、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1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陆x伙同国安(另案处理)窜至郸城县石槽镇,发现被害人单x山将现金等物品放于石槽镇北街邮政储蓄门口的两轮电动车下,被告人陆x趁单x山不备,将其车座内的180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盗走,后与国安二人分赃。被告人陆x回到家中将盗窃所分得的现金交由其妻子侯x保管,被告人侯大起明知该现金是赃物而予以保管、窝藏。2、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陆x伙同国x窜至郸城县吴台镇,吴台信用社门口附近菜市场把田刘勤从信用社取出的1160元钱和一部手机及其他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元。3、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x窜至郸城县胡集乡,在胡集乡卫生院南边的服装店服处把鲁杨奇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元。4、2014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x伙同国安窜至郸城县巴集乡,在巴集乡街上的超市门口,把梁柄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内的一部手机和一些一角硬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陆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没有异议,但该次盗窃的数额没有18000元,只有52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后三起盗窃没有异议,认罪。 被告人候x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5月1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陆x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石槽镇,发现被害人单x山将现金等物品放于石槽镇北街邮政储蓄门口的两轮电动车下,被告人陆x趁单俊山不备,将其车座内的一万七千多元现金及其他物品盗走,后与他人分赃。被告人陆x回到家中将盗窃所分得的现金交由其妻子候x保管,被告人候x明知该现金是赃物而予以保管、窝藏。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现金九千元。 上述事实除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外,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x的供述和辩解,他盗了钱和国x就正北骑摩托车走了,走到石槽卫生院北边路东,有个玉米秸垛,他们在那里把钱拿出装在裤子兜剩余东西就塞在玉米秸垛里了,然后他们就骑着摩托车正西了,正西有三里地左右过了河西边的庄边,他们数的钱,大概有一万七千多块钱,零的有七八百多元不到一千元,还有烂的。他们是平分的,他分得八千四百元。他妻子知道,他给她说他和国安去偷钱了,他交给了她8000块钱,有整有零,钱他妻子放起来了。被盗的还有几个红色的本本,好像是粮补折子。 2、被告人候x的供述和辩解,陆x偷的钱交给她了,有八千是他偷来给她的。 3、被害人单x山的陈述,在石槽镇邮政储蓄所门口,他把他的电动车放在邮政门口南边,他的包就放在电动车的坐子下面的斗里面,被人偷走了。他被偷走的包里有一万七千多元钱,有地补折子,还有地补卡,还有60岁的老年补贴折子,还有范x兰和他的邮政的储蓄折子,还有单x论、朱xx兰、郭x氏的身份证;另外还有一些烂钱。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陆x辨认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5、指认笔录,被告人陆x指认出盗窃地点及遗弃除现金外的其他物品的地点。 6、被盗的其他物品的照片,证明被告人陆x盗窃的其他物品。 7、郸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追退被害人单俊山现金9000元。 (二)2014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陆x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吴台镇,吴台信用社门口附近菜市场把田刘x从信用社取出的1160元钱和一部手机及其他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元。该被盗手机及现金1000元已追退被害人。 (三)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x窜至郸城县胡集乡,在胡集乡卫生院南边一个卖衣服的地方把鲁杨奇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元。该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四)2014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x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巴集乡,在巴集乡街上,把梁柄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内的一部手机和一些一角硬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1元。该被盗手机及硬币已追退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陆x的供述和辩解,他和国安骑摩托车去了吴台街上南头农村信用社,他们在农村信用社门口盯上了一个取钱的女的,这个女的有50多岁,和她一起的是一个30多岁的妇女,她们骑了一辆红色的三轮电动车,他俩看到她们取了钱往北走,他和国安就在后面跟着,她们后来到了吴台街上的菜市街买东西,她们取的钱就放在车厢里面,他就过去把钱拿走了。她们的钱是用一个花袋子装着,里面有1300多块钱,有身份证,还有就是这部手机,他和国安走到吴台往鹿邑去的路边上,后来他分到了700块钱,还有就是这部手机。 今年农历2、3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和国安一起骑摩托到了巴集街上,在巴集街上十字街见到一个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车主是什么样子他没有看到,车里面有个白色的袋子,他就把袋子拿走了。里面有一袋子分壳和这部手机,他们也没有数这些分壳有多少就两个人分了,这部手机他拿回了家。 在7、8个月前的一天中午,他自已去了胡集街上,在医院的南头一个卖衣服的地方,他在一个人的兜里偷出来一部手机,其他没有偷到什么东西。 2、被害人鲁杨奇的陈述,大概是在去年的9月份,他在胡集卫生院南边一个卖衣服的地方买衣服,他口袋里的手机被人偷走了。 3、被害人黄书军的陈述,大概是今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他儿媳妇梁柄骑着电动三轮车去巴集街上买东西,她把三轮车停在路边买东西的时候,放在三轮车里面的白色袋子被人偷走了,里面有硬币和手机。被盗的手机是2013年年初在巴集街上的手机店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