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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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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徐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郸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郸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X,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郸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徐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金华、被告人谭X、徐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谭X、徐X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郸城县汲冢镇鲁庄村鲁颂德的53颗折合立木蓄积11.5915立方米的杨树伐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宋x、鲁x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拍照、郸城县林业局证明、林业技术鉴定书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徐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X、徐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500元;

二、被告人徐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昭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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