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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留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留闯,男,生于1986年6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06160816,汉族,小学毕业,住商水县汤庄乡刘口村三组。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0日,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留闯,男,生于1986年6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06160816,汉族,小学毕业,住商水县汤庄乡刘口村三组。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3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留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留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顾留闯醉酒后无证驾驶豫PCF33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商水县城巴路、老城区郭庄村处时,与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路翠荣发生相撞。至被害人路翠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乙醇检验测值179.0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顾留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留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留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

同时查明:被告人因该起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路翠荣陈述,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谅解书、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医疗票据、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留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是在受到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到案的,其行为不符合自首要件,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留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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