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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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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虎,男,生于1987年9月3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0300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老城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3月14日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虎,男,生于1987年9月3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0300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老城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3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虎同陈炎、张豪、高俊威在驾车途中在商水县城关乡家庙村附近与朱四红等人发生口角,双方行至商水县城关镇备战路北段金汇国际酒店门口南侧时发生打架,被告人刘虎等人用砖头砸、脚踢等方式将朱四红的大众CC车辆毁坏,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坏价值11891元。

同时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朱四红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四红陈述,证人陈炎、张豪、高俊威、朱怀中、王玉新、袁留红、王刘伦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调解协议、领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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