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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立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立,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81673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三仙村1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3年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立,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81673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三仙村1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3年10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3月4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21时40分许,商水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及时出警赶到商水县袁老乡三仙村西南,发现被告人刘建立携带一支火药枪在地里打野鸡,被告人刘建立发现公安人员后弃枪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10月21日投案自首。经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书鉴定:该枪支具有击打发射功能。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建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建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21时40分许,商水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及时出警赶到商水县袁老乡三仙村西南,发现被告人刘建立携带一支火药枪在地里打野鸡,被告人刘建立发现公安人员后弃枪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10月21日投案自首。经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书鉴定:该枪支具有击打发射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单小沦证言,书证有被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枪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建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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