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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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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涛故意伤害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金涛,男,生于1987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0273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二府村六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12月16日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金涛,男,生于1987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90273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二府村六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12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苏金涛在商水县袁老乡袁老一中西,因琐事同被害人凡永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苏金涛将被害人凡永生头部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凡永生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金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苏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无异议,同时愿意认罪服法,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苏金涛在商水县袁老乡袁老一中西,因琐事同被害人凡永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苏金涛将被害人凡永生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苏金涛已与被害人凡永生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凡永生陈述,证人袁留广、凡永旗、承岗辉、卿云辉、詹余龙、刘文豪、朱从新、袁明月、刘建军证言,书证有被告人苏金涛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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